【案件回放】
任xx系辽宁省xx县xxx乡xx村三组村民,位于辽宁省xx县xxx乡xx村三组的房子因“中航发六0六所露天实验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此次征地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故向xx市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xx县xx镇xx村整村征收实施意见》。任xx于9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告知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任xx认为xx市相关部门的复议答复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作出复议决定。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xx市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以超期为由,作出驳回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xx县中航发六0六所露天实验中心二期工程征收安置工程指挥部于2019年7月7日发布《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并未告知任xx申请复议权利及申请期限。任xx于2020年1月8日向xx市相关部门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显然没有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xx市相关部门以任xx申请复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以超期为由,作出驳回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复议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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