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
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12.3.1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2.3.2 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平衡比例泡沫混合或压力比例泡沫混合等流程。
12.3.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12.3.4 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配备带泡沫枪的泡沫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直径小于或等于20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3支。
2 油罐直径大于20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4支。
3 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12.3.5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泡沫混合液流量、压力应满足泡沫站服务范围内所有储罐的灭火要求。
12.3.6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消防水带等移动泡沫灭火用具。
12.3.7 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0%的富余量。
3、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 、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当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7%计算泡沫液用量。
4.1.5 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6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7 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8 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证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4.1.10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 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 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8.7.4 除本标准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³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³并小于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8.7.6 大中型石化企业泡沫液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100m³。当该区域有依托条件时,企业内的泡沫液储存量与可依托的泡沫液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³。
5、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50737-2011
8.3.2 泡沫液混合比不宜低于3%,泡沫液宜选用水成膜型泡沫液。
8.3.3 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油罐区内最大单罐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和为该油罐配置的辅助泡沫枪所需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油罐区泡沫站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尚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8.3.4 油罐需要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
8.3.5 用于扑救油罐火灾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按24m设计。
8.3.6 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不应小于3支,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240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min设计。
8.3.7 油罐的泡沫产生器规格应一样,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8.3.8 泡沫产生器喷射口宜设置在罐壁顶部。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顶端0.3m,且不应小于0.9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m~1.2m。
8.3.9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泡沫站,泡沫站位置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min。
8.3.10 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泡沫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水泵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消防冷却水泵共用;
2 泡沫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宜1用1备,各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主泵的相应性能;
3 当具备双电源条件时,泡沫消防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当只有单电源条件时.宜设1台电动泡沫消防水泵,其余泡沫消防水泵应采用柴油机泵;
4 泡沫消防水泵应正压启动;
5 泡沫消防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各个泡沫站的需要;
6 泡沫消防水泵宜设置在泵房或泵棚内;
7 泡沫消防水泵的启动应采取自动控制方式;
8 泡沫消防水泵应设置超压回流管道。
8.3.11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进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间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宜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可采用柴油机拖动泵。泡沫液泵、平衡阀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8.3.12 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50%的富裕量。泡沫液罐应使用不锈钢材料或其他符合水成膜泡沫液储存要求的材质。泡沫液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孔、入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等设施。
8.3.13 泡沫站内应设置泡沫试验装置。
8.3.14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钢管。
8.3.15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用于自动控制的阀门阀体应为铸钢。
8.3.16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道。
8.3.17 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泡沫消防水宜和消防冷却水共用消防水罐(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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