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规科目罚款及期限数据汇总

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规科目罚款及期限数据汇总

特种设备安全法

序号

类型

时间

1

使用登记

使用前或使用后 30 日内(直辖市或市)

2

自行检查

每月进行一次

3

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

改造、修理验收后 30 日内交使用单位

4

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5

试运行

督促安全工作会议

6

电梯清洁、润滑等

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

7

督促安全工作会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主

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 在每日投入使用前,

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

建筑法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 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 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 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刑法

行政处罚法

罪名

构成要件

重大伤亡事故 1

死 3 伤 100 万

情节特别严重 3 死 10

伤 500 万

重大责任事故

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

(人的因素)

3 年以下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

定(物的因素)

3 年以下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强令违章冒险

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 年以下

5 年以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 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 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 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之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不设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 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 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验收, 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 起 30 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 起(30) 日内审查完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验收, 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 起(30) 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煤矿安全复产验收】

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3 个月内2 次或者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依旧进行生产的煤矿,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情形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在 3 个月内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条件审查

安监部门

安全条件论证

建设单位

上报市安监局,45 日作出审查决定

安全评价

第三方机构

【危险化学品几种许可证的区分】

危化品许可

审批

审批时间

通报

备注

安全评价

市安监局

45

——

3 年 1 次评价

使用许可证

市安监局

45

环保、公安

生产企业除外

经营许可证

市安监局

30

环保、公安

储存设施、剧毒易制爆

县级安监局

30

环保、公安

其他危化品

剧毒运输通行证(托

运人申请)

县级公安机关始发

地或目的地

7

安监、环保、卫

生(丢失)

配押运人员

危化

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容器的检查记录

2 年

销售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相关文件、记录

1 年

民爆

买家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信息

2 年

【危化品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备案】

类型

单位

备案时间

备案机关

危化

销售

5 日内

县级公安

购买

5 日内

县级公安

民爆

销售

3 日内

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购买

3 日内

县级公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证的类别

申请部门

审查时间

生产许可证

第一步:设区的市政府安监局

20 日内审查并上报

第二步: 省政府安监局

45 日内审查+核发

批发许可证

市安监局

30 日内审查+核发

零售许可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局

20 日内审查+核发

焰火燃放许可证

公安部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

20 日内审查+核发

道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

3 日内审查+核发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d 内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类型

申请部门

相应许可证

登记与备案

生产

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

生产许可证

工商局登记后, 3 日内县公安局备案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

——

销售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销售许可证

工商局登记后, 3 日内县公安局备案

购买

县公安机局

购买许可证

——

类型

单位

备案时间

备案机关

危化

销售

5 日内

县级公安

购买

5 日内

县级公安

民爆

销售

3 日内

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购买

3 日内

县级公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序号

类型

时间

1

使用登记

使用前或使用后 30 日内(直辖市或市)

2

自行检查

每月进行一次

3

修理等技术资料

修理验收后 30 日内交使用单位

4

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5

试运行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使用前

6

电梯清洁、润滑等

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

7

督促安全工作会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 营单位, 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每年考多选题)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续报、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 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失踪人员事故定级】

国务院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①工伤职工或者其②近亲属、③工会组织在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 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 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 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 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残待遇。

等级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标准

50%

40%

30%

计算基数: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关系留存

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

助金

按月支付伤残津

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一级

27

90%

二级

25

85%

三级

23

80%

四级

21

75%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本人提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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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五级

18

70%

六级

16

60%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或者职工本人提 出解除

七级

13

八级

11

九级

9

十级

7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 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 学时的一半(24 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与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

【分类管理办法】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达到 15%左右并逐步提高。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 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 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 应向注册 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

人员岗位类型

初次培训

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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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学时

12 学时

(高危) 48 学时

16 学时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24 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

业人员(高危)

72 学时

20 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d 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 允 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与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 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 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 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 应当在期满前 60d 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与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 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 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分别于下 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 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 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 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 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 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 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对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 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依旧进行生产的煤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 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 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 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 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 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 人员密集场所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单位应 当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 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 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 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 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学校

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0K 厅、夜总会、游艺厅、 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 楼。

3.本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 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 的行业除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 30 日, 不超过 1 年)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与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 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 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 十日前参与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 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第三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 员, 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二十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 带领下, 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管道间距

及时制止————无法制止,报安监局

管道本体

直接损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

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 5m 内

种植乔木、芦苇、竹子、挖掘、修建……

中心线两侧 500m 内

抛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防洪疏浚除外)

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 1000m 内

采石、爆破(修路除外)

距离

提前 7 天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中心线 5m~50m

修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线,埋光缆,避雷接地体

附属设施周边 100m

中心线两侧 200m

爆破,地震法勘探或挖掘、钻探、采矿

附属设施周边 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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