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王某系常某妻子的哥哥。2017年8月,王某与常某达成口头协议,以46万元价款将其房屋转让给常某。2018年3月常某将自己的房屋以46.3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孙某夫妇,孙某夫妇将购房款通过信用社打到王某的账户上,用以支付常某向王某购买王某房屋的购房款。王某收取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常某使用,但未将该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在常某名下。为此,常某夫妇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的房款46万元。
法院进一步查明,常某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与王某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解除。常某妻子与王某也认可双方曾存在买卖王某房屋的实际,王某也认可收到孙某夫妇的银行转账18万元系常某夫妇购买其房屋的款项的实际。
二、问题分析
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该合同关系是口头协议,但不影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明,合法有效的确认。王某收取常某夫妇的转款,是其按照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约定收取的购房款,其中包括所收案外人孙某夫妇的钱款18万元,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约定常某夫妇支付的购房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本案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常某夫妇起诉的不当得利纠纷。
三、问题解决
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变更案由,常某不同意变更。法院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案由的选择权在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案由应依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官没有释明义务,但应该将其作为争议焦点问题提出来让双方充分辩论;经过双方充分辩论过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都清楚其利害关系,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当事人不愿变更的,法院直接裁定予以驳回,案由仍以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为准;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由于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取代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法院裁定驳回常某夫妇起诉。
四、小结
案由是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诉讼就是围绕这个法律关系展开,原告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诉求符合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被告则反驳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果选择的案由错误或者案由定性不准确,法院有可能驳回起诉。所以,在立案之前,必定要对自己的纠纷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把握透彻,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掌握其构成要件。针对其构成要件准备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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