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77 : 亿利能源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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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4]第0135号

致: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内蒙

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实际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实际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

的要求对公司 201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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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

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星期四)下

午 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 号金隅大厦 F15A 一号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继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11 月 2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6,616,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4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7 名在任董事、3

名在任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4,513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汇总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8,220,8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1%。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贸易融资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

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

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获

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审议的议

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付 洋 周 延

王宇坤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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