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工程建设及采购工作中,招标投标活动有2个法律体系,一个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一个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及实施条例。这两者到底有何区别,本文将总结一下两者的区别之处。

第一,两个法的体系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维度不同。二者级别来说均是由人大设立的,属于同一级别,实际适用中二者相互之间相互援引的。
第二,区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货物、或者工程、服务,均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招标投标的,则也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是否与工程有关,也都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政府采购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采购,则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第三,《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无论是货物、工程或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总之,两个法律体系对招标投标采购规定不是完全一样的,当出现不同规定的时候,应使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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