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三审制是清光绪年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确认的审判机关组织制度。
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
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
四级三审制是清光绪年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确认的审判机关组织制度。
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
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
四级三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案件依次经过地方、郡、州、中央四级审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