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监督检查问题处理定性八个案例

一、无计划擅自拨付县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2022年10月8#凭证,依据单位党组会扩大会会议纪要拨付支持XX县移民局用于水库小水电站处置工作的经费补助,属于使用资金无计划、无审批,擅自拨付县级工作经费补助。

【处理依据】

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其他费用按以下程序管理使用:实施管理费,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协议……,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含省移民管理部门)占30%,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占70%,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拨付……,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专账核算”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追回所拨付资金100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进一步规范专户资金管理使用程序,确保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1.2022年5月24#凭证,在XX监管工作经费中分别列支了助残演出费280元。2.7月2#凭证,列支主题党日活动经费1280元。3.7月12号凭证,列支党日活动租车费900元。4.8月6#凭证,列支扶贫工作队办公经费2725元、列支餐补11400元等与专项工作无关开支。

【处理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1.局机关2022年8月19#凭证发放公车改革补贴82860元,该项支出应列“商品服务支出/其他交通费用”,实际列入“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公车改革补贴”核算。2.实施管理费专户支出应在项目支出相应科目核算,2022年实际在基本支出科目列支459340.5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1607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013.5元,基本建设支出140000元,其他支出720元。3.会计报表表间数据不一致、表内数据不平衡。2022年年报“年初结转结余”无数据;“年末结转结余”资产负债表数据为1843558.26元,收入支出表为1874519.37元。

【处理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及报表,今后严格执行《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

四、部分公务接待无公函。2022年部分接待费无公函附件:2022年1月22#凭证,招商引资招待费支出768元;3月13#凭证,开支招待费967元;7月15#凭证,开支招待费5480元;9月36#凭证,开支招待费2138元。

【处理依据】

此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和第七条“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相关资料,今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五、决算报表与会计报表不相符。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收入数为1931.18万元,会计报表收入数为2452.88万元,相差521.7万元;决算报表支出数为2197.21万元,会计报表支出数为2319.28万元,相差122.07万元。年底结转133.6万元,直接与所属单位拨入经费汇总数对冲,实际结转51.75万元,相差81.8万元。

【定性依据】

此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管理主体,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和《预算法》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会计法》、《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六、差旅费会议费支出超预算。2022年度该单位差旅费预算金额45万元,实际支出82.2万,超预算37.2万元;会议费预算金额25万元,实际支出328.5万元,超预算303.5万元。

【定性依据】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严格预算执行,调整追加预算,杜绝超预算行为的发生。

七、往来款处理不及时。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往来款长期挂账且金额大。到检查期日止,该局机关“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94.05万元,“其他应收款”金额为3605.68万元。

【处理定性】

此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1218其他应收款”科目说明“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及时清理往来款项,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八、应缴未缴财政收入且坐支。局机关将应当上缴财政的“房屋出租收入”存入单位账户,直接用于访人单位各项开支。

【定性依据】

此行为违反了《XX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聚焦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将应缴未缴财政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并相应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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