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务管理的意见

2015年下半年省审计厅对我县2013-2014年财政决算进行了专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我县部分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推进预算管理改革,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深化财政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5]52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就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财政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一)全面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按照《预算法》规定,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所有收支行为纳入预算。完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衔接有序的地方政府预算体系。全面推行绩效预算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在明确职责,确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核定预算需求,对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离或未达到阶段绩效目标的各种问题,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大依据,并实施绩效问责。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二)全面推进国库支付改革。扩大国库聚焦收付覆盖范围,政府全部收支和所有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聚焦收付管理。全面推进国库聚焦支付电子化改革,逐步实施支付电子化全业务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设其他财政专户要严格按照程序报财政部核准。现有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外,其余专户2016年年底前逐步撤销。全面清理规范已经发生的财政垫借款,及时按规定列支和收回,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推进公务卡改革,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改善公务卡制度推广环境,逐步实现公务卡制度县乡全覆盖。

(三)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和回收机制,各级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外,上一年结转资金到下一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杜绝盲目扩大预算编制规模现象,要深编细编预算,做实预算项目,保证预算执行。各级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执行率不得低于95%,结转率不得高于5%,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率不得低于92%,结转率不得高于8%。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不到位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经费补助额度。

(四)推进预决算公开透明。认真落实国家预决算公开的各项要求,除涉密内容外,全部按规定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经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后20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做出说明。各级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级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做出说明。各级各部门应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强化预决算公开监督检查,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整改规范、完善制度。对不能按要求公开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按照《预算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落实税收政策,规范征缴行为

(一)落实税收征管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税源清查,掌握税源动态,抓住主体税源,合理安排税收计划。各涉税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继续完善监控机制,强化综合治税,提高对重点税源、主体税源的监测,努力实现税收的科学征管,做到应收尽收。坚持依法治税,认真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及代扣、代缴、代征税款职责,加强税收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大户的检查,对 “跑”、“冒”、“滴”、“漏”现象, 进行认真清理和坚决查处。对因征管不到位造成税收流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制定税收政策,对违规制定税收政策,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非税收入或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截留、占压、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强化收入票据管理。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税票统一使用省级税务部门监(印)制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转借、串用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和票据“验旧领新”制度,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收取各类财政收入,严禁使用财政票据收取各类经营性收入,严禁非法印制、转让、出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等。

三、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支出管理

(一)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1、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消费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预算总额,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撤销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建立健全会议、培训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不得召开、举办。完善会议费、培训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5、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和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地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差旅费报销,除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程序审批。项目申报部门要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完成情况负责。项目批复后,申报部门要严格项目监管,确保按项目书要求实施,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严禁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级各部门要熟练掌握资金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同时,严把项目申报关口,实事求是地申报专项项目,要加大专项项目实施力度,切实保证支出进度。对项目前期准备不足、虚假申报项目、人为拖延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支出达不到进度要求形成资金滞留的,严肃问责。

(三)加强工资津补贴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和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联合共管人员信息机制,推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与人事信息系统数据共建共享工作,如实反映人员信息和经费预算,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之内的津补贴项目、标准和发放范围,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撤销的津补贴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继续落实好国库聚焦支付、财政聚焦统发工资制度。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聚焦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予以公开。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凡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处置程序

(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县政府审批。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清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评价制度,实行绩效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收益应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格遵循《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加强机关内部会计管理,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和财务状况。严格把关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白条入账、会计要素不全的原始凭证入账,不准改变经济事项的真实面目、私编会计科目、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能将专项资金混入单位经费。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杜绝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坚决杜绝两套账或账外账。

(二)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视财经纪律为高压线,像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样抓财经纪律执行,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财务工作的领导。单位会计机构内部要严格执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印章和支票分管、管账与管物分离的原则。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没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推进内控规范实施。按照财政部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切实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单位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面控制,实现加强财政管理与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

七、加强“小金库”治理,杜绝私设“小金库”

清理“小金库”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重大内容,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都属于“小金库”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小金库”治理,加大清理力度,严肃查赴贪污、私分、行贿、受贿,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境)费用等设立“小金库”问题,对于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财政审批管理,对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将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杜绝通过违规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同时要强化源头治理,剖析问题根源,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切实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做到依法理财,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要加大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自查以及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财经纪律得到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预算监督,树立“用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的绩效监督理念,实行绩效预算编制、执行和效果全过程监督,通过建立健全绩效挂钩、报告、公开和问责等制度措施,加强监督结果应用,提高财政监督效果。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联系,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明确和强化被监督单位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对于拖延、推诿甚至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扰、拖延。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实行“零容忍”,把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把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结合起来,把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结合起来,严厉惩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把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 版权声明
THE END
如果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