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超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市场主体,任何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施,因此,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尤为重大。本刊记者对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彬,听他讲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关注的几点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中国农民合作社》: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牢牢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延伸产业链条、创新经营模式、壮大自身实力,不断提升规模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水平,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助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风险。在您看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
刘彬:法律风险存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
一是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主体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是主体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主体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主体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思考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中国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内部管理到外部合作、从融资到投资、从纵向发展到横向联合,每时每刻都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那么,法律风险管理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刘彬: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涉农企业,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是实现稳步发展的必要能力。因此,要明确法律风险构成要素、理清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一)法律风险构成要素。一是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二是引发风险的直接缘由包括主体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即主体自身或其他当事人(法律主体)做出了某种行为或没做出某种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三是风险发生后会给主体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者后果。
(二)法律风险管理内容。一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或政令;二是主体自身制定的共同体规则、协定,如农民合作社章程;三是自由市场所要求的一般性行为规范,如诚实信用。
(三)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一要调查研究,识别法律风险;二要风险导向,健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三要管理协调,强化法律风险职责;四要保障运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五要效果评审,推进持续合规;六要持之以恒,形成合规文化。
《中国农民合作社》: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而合同风险又是内部法律风险的重中之重。那么,如何科学合理地控制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刘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业务活动的实质,就是与别人发生法律关系,最重大的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范合同控制,有效地规避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是正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工作。
一是完善合同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与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是规范合同签订。主要包括签订程序(要约和承诺)、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等)、合同成立(成立的条件、时间、地点等)、合同效力(生效条件等)。
三是确保合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原则(合法合规性、条款实用性和权益明确性审查、严谨性和表述准确性)、审查方式(具体意见分为疑问、说明、提醒、提议、风险提示五类)。在这里,有4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关注。
(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同关系中,第一要素是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可以从四个方面重点审查合同主体。一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资信、能力;二是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确认履约能力;三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存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的情况;四是我方代理人是否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二)合同标的。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物也存在区别。例如,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买卖合同的标的为一般物。因此,一是要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二是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三是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效力。
(三)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二是明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明确自身所拥有各种权利,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四)合同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合同履行的主体、情势变更下的争议解决、付款方式的约定、验收货物、商事交易中的保密义务、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解除的异议、减轻损害原则、诉讼时效期间等。
在这里,提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牢记三点:一是无合同不交易;二是有行动必留痕;三是慎用善用公章。
《中国农民合作社》:现阶段,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直播带货,但也发生产品质量、运输等纠纷。对这类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关注或了解哪些方面的风险问题?
刘彬:农产品直播电商,仍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民法典等相关要求。农产品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这里我从两个方面向大家介绍。
(一)农村电商交易主体资格法律问题。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主体有个体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对农业企业而言,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公司注册。对农民合作社而言,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个体农户而言,缺乏相关的管理机制,不需要进行经营者注册,只需在不同平台售卖即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无法对个体农户进行管理,无法更好地解决问题。
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实为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网络用户、销售者、服务者通过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社会交往及交易活动,形成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农产品网络直播销售主要涵盖农产品所有者、直播人员、平台提供方、消费者,既有直播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又有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甚至广告合同关系,还存在销售者与运输者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主体复杂多元、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交织是其特征。
现实中,不少农产品网络直播由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自发参与,在实际销售产品所有者、销售网店注册主体及销售农产品资质主体不一致情况下,极易发生法律风险。例如,借用他人网络账号销售产生的收益分配及纠纷责任划分问题,势必引发责任主体确定、责任承担的判定难点。
(二)直播销售农产品的质量纠纷。农产品直播销售中的产品质量争议,是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法律纠纷形式。农产品直播销售中的“产品质量”主要聚焦在农产品的品状、包装等方面,不同于其他产品,通过直播销售的农产品如水果等具有新鲜属性,果径大小、色泽品相、甜度等具有较大差异性和随机性。
此外,在与农产品质量问题息息相关的电商物流配送问题上,2020年6月开始实施的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管理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电商平台,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平台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对食品销售的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
《中国农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也是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在实践中,不少合作社因资产担保产生了法律纠纷,您对此有何提议?
刘彬:目前,有效担保不足、融资渠道狭窄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大因素。这里提几点提议:
一是多种担保方式并存,建立农业企业风险补偿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农业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等采用保证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授信,潜在的信贷风险较大,鼓励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特别是推广以钢架大棚抵押(质押)、追加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担保,使贷款风险责任真正落实到个人。
二是提议政府牵头建立相关的风险补偿机制。农业贷款受多重风险因素的影响,经营成本较高,提议给予必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农产品损失,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和银行贷款的安全系数。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参与各类商业保险,减少天气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带来的意外风险。
针对农民合作社对外担保,提议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管理人员以本社资产提供担保的需经成员大会同意,否则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债权人的角度,接受农民合作社的资产担保时,也应审核成员大会的同意文件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由农民合作社一方确认属实。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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