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学问#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厂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安全事故)等的报告、调查和统计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
3 管理职责
3.1安全生产科
3.1.1负责修订完善本制度及相关管理标准。
3.1.2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公司对人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1.3负责政府部门、公司授权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并形成事故档案,做到一事一档。
3.1.4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对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负责调查核实举报到公司的人身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对被举报单位的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诚信行为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6负责人身安全事故的信息传递、统计、分析、汇总、归档、档案管理等。
3.2 安全管理室
3.2.1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和公司对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2负责调查核实举报到公司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及消防、交通安全方面的不诚信行为。
3.2.3负责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汇总、档案管理等。
3.3 公司综合办
3.3.1负责监督检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2负责监督、落实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
3.3.3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3.3.4 指导开展媒体应对、协调、信息发布等工作。
3.3.5 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在必要时,可开展组织媒体现场采访活动等工作。
3.4工会
3.4.1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4.2负责监督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落实,协调工伤人员善后处理等。
3.5 办公室(应急办)
3.5.1负责按要求向公司、太原市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本单位安全事故信息。
3.5.2负责跟踪事故的单位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及事故变化情况续报。
3.6各部门
3.6.1负责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公司对本单位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形成事故档案。
3.6.2 负责应由本单位组织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分析、处理,并形成事故档案,做到一事一档。
3.6.3 负责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落实国家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工伤人员善后处理事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事故报告(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1)
4.1.1报告范围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以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含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包括险肇事故)。
4.1.1.2《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范围内的事故事件。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非工作过程发生的安全事件。
4.1.1.4发生火情、火灾事故。
4.1.1.5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厂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产权车辆在各类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4.1.1.6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剧毒品或放射源丢失或被盗。
4.1.1.7正式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
4.1.2事故类别和等级
4.1.2.1生产安全事故类别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确定,损失工作日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
4.1.2.2生产安全事故与火灾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划分。
4.1.2.3交通事故等级按公安部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划分。
4.1.2.4险肇事故中,中频炉大喷渣、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各种可燃气体爆燃,建构筑物坍塌,行车(吊车)倾倒、坠落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以及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其它未遂事故列为重大险肇事故。
4.1.3报告方式
口头报告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书面报告可以纸质、传真、邮件等方式。
4.1.4报告时间(关键控制活动)
4.1.4.1口头报告。
属事故报告范围前六款的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岗位职工、带班、班组长、作业区管理人员、作业区领导等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安全生产科、公司主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的15分钟内报告公司总调度室、安全生产管理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4.1.4.2事故快报。
安全事故发生后,属事故报告范围前六款的安全事故事件4小时内、属事故报告范围第七款的事故事件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科、相关专业科室填写《事故快报》(具体见附件2),分别通过传真、微信等形式上报公司安全部和相关专业部门。
4.1.4.3事故上报
4.1.4.3.1在接到属事故报告范围第一款的死亡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事故单位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
4.1.4.3.2发生属事故报告范围第一款的轻伤及以上事故12小时内在中国宝武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填报。
4.1.4.3.3交通及火灾事故上报。在接到属事故报告范围第四款且造成设备(设施)、建(构)筑物严重损毁的火灾事故或属事故报告范围第五款的交通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属地消防或交通部门报告,并组织救援。
4.1.4.4安全事故续报。
安全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处理过程中的重大变化要及时续报,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补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1.5报告内容。
4.1.5.1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事故单位、作业区及班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护措施及防范措施等。
4.1.5.2事故报告禁止事项。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1.6事故应急救援(关键控制活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受伤或涉险人员。原则上,在生产现场发生的任何突发事件,不管人员是否有外伤和身体异常,必须立即将涉险人员送就近医院诊治,不得延误;职工手指、脚趾、眼睛等部位受伤应直接送当地权威的专科医院救治。送医诊治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和单位工伤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4.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4.2.1事故现场会
4.2.1.1轻伤及险肇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科、专业科室和作业区参与,并由安全生产科邀请公司安全部参与。
4.2.1.2重伤及以上事故,报由公司组织召开现场会。
4.2.2事故通报
4.2.2.1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要求,应组织编制《安全事故通报》(具体见附件3),并通过微信平台、OA办公系统进行通报,分级进行事故案例学习并形成记录。
4.2.2.2轻伤、险肇事故。在1个工作日内起草事故通报,报由公司安全部审核后下发。
4.2.2.3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科与公司或属地政府部门沟通,完成事故通报。
4.2.3事故调查(关键控制活动)
4.2.3.1发生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工会、人力资源、保卫及相关专业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同级纪委派人监督。
4.2.3.2轻伤及一般险肇事故调查
4.2.3.2.1由安全生产科组织事故调查组,相关专业科室参与,开展事故调查。
4.2.3.2.2事故调查组要按照事故缘由、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的要求,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部审定。
4.2.3.2.3如险肇事故由生产操作或设备缘由引起,由生产技术或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进行报告审批。安全部门参与调查。
4.2.3.3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险肇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公司、属地政府有关要求。
4.2.5整改措施及跟踪验证。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事故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组织终端验证。
4.2.5.1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一高两严”“无事当有事、小事当大事、别人的事当自己的事、过去的事当目前的事”的原则,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
4.2.5.2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针对事故缘由,事故单位、相关科室、相关作业区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型事故的防范措施、举一反三改善措施,相关科室、作业区及同工种或同类型岗位应制定并落实防范同类型事故的举一反三改善措施。
4.2.5.3整改措施的落实须终端验证。安全生产科组织所有安全事故、险肇事故整改措施的终端验证,形成《安全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验证评估表》(具体见附件4)。
4.2.5.4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3事故处理(关键控制活动)
4.3.1问责原则。按照“有责问责、分类问责、分级问责”的原则和“一高两严”的总要求,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4.3.2事故调查组应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缘由分析、责任认定和制度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提议,按下列规定结案:
4.3.2.1轻伤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提议,经公司安全部同意后结案。
4.3.2.2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执行公司、属地政府有关要求。
4.3.2.3事故问责处理情况应在执行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4.3.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4.3.3.1因无章可循、作业规程标准措施不完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缘由造成的。
4.3.3.2事故多发或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的。
4.3.3.3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4.3.3.4谎报、迟报、漏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4.3.3.5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3.3.6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3.3.7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3.3.8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3.3.9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3.4安全生产科应及时将责任追究意见报送党群综合科。
4.4事故档案(关键控制活动)
4.4.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向公司工伤管理主管部门提报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4.4.2按照“一事一档”的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科、相关专业科应建立所有安全事故档案。安全事故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4.2.1事故报告。包括电话、短信、微信报告时间;报告的上级单位或部门等内容。
4.4.2.2事故通报。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事故鉴定资料;有关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4.4.2.3事故调查报告。死亡事故由属地政府部门批复的调查报告及批复;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发布的调查报告,包括: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参与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4.4.2.4事故缘由分析。事故分析反思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设备运行情况。
4.4.2.5事故责任者处理通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单位、公司的事故处理通报;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4.2.6整改措施落实验证情况。依据调查报告中整改措施制定的整改方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验证的有关资料等。
4.4.2.7工伤申请、认定材料。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具体见附件5)、医疗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政府社保机构的申请材料、社保机构有关批复等资料。
4.5火灾事故及交通事故管理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现场会、通报、调查、分析、整改措施及验证、档案建立等,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规定执行。
4.6安全事故统计
4.6.1事故统计
4.6.1.1与作业内容直接相关的险肇、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纳入公司事故统计。
4.6.1.2与作业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但存在管理缺陷的轻伤、重大险肇、重伤事故纳入公司安全管理、评价内容。
4.6.1.3事故调查报告不涉及公司或属地政府部门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纳入公司事故统计,但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发现管理中存在须改善问题的,纳入公司安全管理、评价内容。
4.6.2火灾事故统计。按照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如政府部门认定有责,则按照火灾级别,纳入公司事故统计。如认定无责,但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发现管理中存在须改善问题的,纳入公司安全管理、评价内容。
4.6.3厂区交通死亡事故统计。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属地政府部门认定公司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纳入公司事故统计。如认定无责,但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发现管理中存在须改善问题的,纳入公司安全管理、评价内容。
4.6.4安全生产科在每月3个工作日前,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月度汇总表》(具体见附件6),向公司安全部提报上一月份正式职工及相关方人数。
5相关记录
附件2:事故快报 保存期 长期
附件3:安全事故通报 保存期 长期
附件4:安全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验证评估 保存期 两年
附件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保存期 长期
附件6:生产安全事故月度汇总表 保存期 长期
6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管理办法》及要求执行。
6.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