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职能
那些事儿
民事诉讼监督职能
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找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作为当事人,
更关心的当然是材料接收后来,
(申请监督需要递交的相关材料
详见我院公众号首页便民服务专栏)
检察院会如何处理。
焦急等待中,
关心的问题有许多!
开启问答模式!
检察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材料后办案流程是什么?
以裁判结果监督为例,请看下图↓↓↓
检察院收到材料后是不是就意味着已经受理案件了?
不是,检察机关在收到材料后还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然后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相关法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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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提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提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开庭吗?
不开庭。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主要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检察院会根据法院卷宗及相关的判决、裁定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的还会采取调查核实措施对案件进一步审查。相关法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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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提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实际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申请监督后是否可以再撤回监督申请?
可以,如果想要撤回监督申请,当事人可书面写出申请提交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撤回监督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会做出终结审查的决定。相关法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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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以上申请监督后的重点,
都记住了吗?
关键时候,
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刘丹 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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