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能考到的重点法条及极简理解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能考到的重点法条及极简理解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配备公务用枪人员。2.非公务配枪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公务配枪人员+丢失不报。

第155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禁止进口或走私物品,数额较大。2.在内水收购、运输、贩卖限制进出口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

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91条【洗钱罪】上游犯罪七种(毒、黑、恐、走、贪、破、金):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第239条【绑架罪】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情形:1.首要分子;2.拐卖三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妇女;4.诱骗、强迫被拐妇女卖淫;5.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6.以出卖为目的;7.卖往境外。

第242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及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人员。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

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1.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2.虐待;3.单位若犯处罚金。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第263条【抢劫罪】在以下抢劫情形,加处罚金没收财产:入户、公交、金融机构、致人重伤死亡、多次、数额巨大、冒充军警、持枪、携带凶器抢夺、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非国有单位人员,挪用:1.归个人或转借给他人(1-3万元)+超3月;2.营利活动(1-3万元)(无时间要求);3.非法活动(5000-2万元)(无时间要求)。【非法活动可降格评价为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同理,营利活动可降格评价为其他活动】【挪用公款罪】公务人员,有以上行为,是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四情: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加重处罚:多次、规模大、人数多影响恶劣、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持械。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

第29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2.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从重处罚。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捏造实际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310条【窝藏罪(提供场所、财物)、包庇罪(作假证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协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382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无采取什么手段,对自己占有的财物变占有为所有)、窃取(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占有,或对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的财物变共同占有为独自所有)、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说到底: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因数额不够评价为贪污罪的,若是侵吞单位财物,成立侵占罪;若是窃取单位财物,成立盗窃罪;若是骗取单位财物,成立诈骗罪。即,贪污罪是特殊法条,前述三罪是一般法条】

第383条 (贪污罪的处罚)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现职的关系密切的人,或对离职者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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