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100问分享(41-45)

41.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组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 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与评标委 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定事 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 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 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2.招标人代表应当如何选派?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 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并遵守利益 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提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 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 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 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进一步细化规定,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 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 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 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 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 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 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 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 标公正性的除外。

43.哪些情形下应当对招标人代表适用行政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 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五十三条规定,以下情 形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 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 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 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 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的行为。

44.招标人代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当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撤销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 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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