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昌斌:法制与法治,区别在哪

改革开放初期,刚刚从十年动乱中苏醒过来的学界精英和社会大众,痛定思痛。

在反思过去中,人们认识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法制,更要法治。

那么,二者的主要区别在哪呢?

一、规则与理念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规则体系,可以存在于任何国家形态中。

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属于治国理念的范畴,只能存在于民主国家 。

在英语中,法制是“rule by law”,法治是“rule of law”。

懂英文的人知道,前者的意思是执政者“用法律来统治”,后者的意思是所有人都要“受法律统治”。

简单说,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在各种治理方式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从“建设法制国家”到“建设法治国家”,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反映出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

二、强制与公平

传统社会的法律是维护特权的工具,故重在强制。

现代社会的法律是公众合意,故重在公平。

从汉字的会意法来看,法制的制,落脚在刀,含有明显的强制性。

法治的治,流水先行。水的本性,是不攀上,不拒下,有高低则行,无差别即止,永远追求平整划一,故历来有“法平如水”之说。

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和生命所在。

三、守旧与创新

传统社会的法制旨在维护特权,立法和司法权又掌握统治者手中,他们自然倾向法律制度长久不变。

即使这些法律制度已经远离早已发展变化了的实际,也不愿意变革。

或者,只以统治者的利害与好恶来变法。

时间长了,就会积累和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动乱。

这种现象周而复始,就形成了中国古代政权不时更替,社会却鲜有进步的陈陈相因的“周期律”。

  现代法治国家则不然。

我们知道,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是人们不断升级的需求层次与实际境遇之间的差距。

平衡这种差距,正是法治的本质属性。

在现代国家,人们不同的利益追求和变革的呼声常常可闻,法律的立、改、废不时进行。

社会因此不断革新与进步,却鲜有大的动乱发生。

一句话,法制与专制可以并存,法治与民主一体两面。

历史一再证明,无法无天固然不好,有法无天同样不好,甚至更糟。

这里的“天”,是自然规律,也是人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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