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箴言:法言(第六篇)
第一集
原文: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道,万事可成,其功可保。
译文:治国理政当谨守国家大法,不失规矩。守住根本而不失其末,为政不脱离道统法统,则万事可成,功业可保。
第二集
原文: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未释己教人,是谓还政,正已教人,是谓顺政。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
译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话不说,不合乎道义的事不做。上级的言行举止,时刻都会受到下级的关注。如果对自己放松却严格要求他人,这叫逆政;端正自己的品行再去要求他人,这才叫作顺政。所以君主应当第一端正自身,然后才推行政令。如果自身不端正,那么他的命令人们便不会服从,命令不被服从,那么就必然会发生动乱。
第三集
原文: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译文:如果有人为非作歹、违法乱纪,或忠心做事,都应该交给主管的官员判定他们当受罚或者受赏,以此显示陛下的公正严明,而不应当有偏袒和私心,使朝廷内外刑赏的法令不同。
第四集
原文:良将之为政也,使人择之,不自举。使法量功,不自废。故能者不可蔽,不能者不可饰,妄誉者不能进也。
译文:优秀的将领处理政事的时候,依靠大家推选人才,而不是自己提拔,依据制度规章考量功绩,而不自己决定。因此,有才者不会被埋没,无能者不能蒙混过关,徒有虚名者不可能得到提拔重用。
第五集
原文:人君决狱行刑,患其不明,或无罪被辜,或有罪蒙怒,或张者专辞、或弱者侵怨,或直者被枉,或屈者不伸,或有信而见疑,或有忠而被害,此皆招天之逆气,灾暴之患,祸乱之变。惟明君治狱案刑,问其情辞,如不虚不匿,不枉不弊,观其往来,察其进退,听其声响,瞻其看视,形惧声哀,来疾去迟,还顾吁嗟,此怨绪之情不得伸也。下瞻盗视,见怯退还,喘息却听,沉吟腹计,语言失度,来迟去速,不敢反顾,此罪人欲自免也。
译文:国君审理案件担心的是不能查明案件实际真相。(案件实际真相不明)会导致有人无辜被罚,有人有罪却被纵容,有人因刚强而拒不认罪,有人因懦弱而受陷害,有正直者被冤枉,有蒙受冤屈者得不到伸张,有人诚信却被怀疑,有人忠诚反被杀害。这些都会招致.上天的谴责,引来灾祸。所以明君处理刑案量刑定罪时,都要详细审问情由,如果罪犯的口供毫无破绽可循,就要观察犯人的言行举止。若罪犯有敬畏之色,且言辞哀怨,匆忙上堂,而迟迟
不肯离去,离去时还不时回顾叹息,这是蒙冤受屈的表现,如果低头不语,偷眼相看,胆怯退缩,喘息不定,竖耳偷听,沉吟作态想法应付,语无伦次,来时拖拉,去时很急,不敢回顾,这是有罪者想逃脱处罚的表现。
第六集
原文: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赏赐知其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赏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则直士恨。
译文:赏罚之治,就是要做到奖善惩恶。奖赏是为了鼓励立功,罚恶则是为了惩治奸邪。奖赏必须公平,罚恶必须平等。奖赏且让人知道因何受赏,那么勇士便知拼死作战的意义;惩罚且让人知道因何受罚,那么邪恶者就会心存畏惧而不敢为所欲为。因此,奖赏不能凭空而增加,处罚不能随意施行。如果奖赏无功者,则有功者就会心生怨恨;刑罚随意施用,正直者就会心生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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