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这些条款,不用在意,直接签。

“劳动合同”中有这些条款,不用在意,直接签。

1.试用期、试岗期劳动者因个人缘由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

2.试用期、试岗期7天,转正后开始计算工资,未达到转正条件的,不予支付工资。

3.双方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双方约定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并承诺自行承担未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5.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费用,劳动者如投诉或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应当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xxx元。

6.双方认可劳动者因个人缘由自愿放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劳动者如投诉或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应当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xxx元。

7.双方约定劳动者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未发放的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用以赔偿因劳动者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

8.用人单位组织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加班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可扣除三天工资。

9.劳动者迟到一次罚款50、劳动者迟到x分钟记旷工一次,不予支付当日工资的。

10.劳动者承诺x年内无怀孕计划,违反承诺怀孕的,劳动者自愿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11.因劳动者缘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xxx元。

12.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及薪资调整,劳动者无条件服从,不服从的视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且无需赔偿。

13.用人单位施行末尾淘汰制,劳动者处于末尾的,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劳动者关东关系且无需赔偿。

14.还有其他没有列举的,无法详尽说明,只能具体问题问题分析了。

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候得低头,谦让含蓄的美德也制约我们勇于去叫板撕破脸,单位让你签合同,即便条款对自己不利,那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为了先就业,顺从也就是人之常情了,但是不用担心,劳动合同中许多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实则质上就是无效条款,诸如文中所提到的这些,由于这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序良俗,双方有约定也无效,无法被用人单位用来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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