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公布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安排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着力抓好非煤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群众身边突出安全隐患,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聚焦发力,依法依规查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以案为鉴、以案释法,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工作,现公布2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沙县某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案

2024年5月15日,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执法组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3年10月9日过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第7项之裁量基准,对该加油站作出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省金沙县某某石粉厂“未执行自上而下顺序开采”案。

2024年5月8日,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到金沙县某某石粉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方式开采”。其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黔应急〔2023〕23号)之细则第76项。对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谭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安全管理人员孙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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