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15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公布了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我市部分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各企业应认真研读,对照自查,举一反三,消除事故隐患。


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对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危险化学品管理类、有限空间类违法)

违法实际:2023年6月6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位于塘栖镇塘北村景林村的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茧站厂区内使用天然气,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另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经查明,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天然气,从事蚕茧烘烤生产作业。该公司所使用的天然气是易燃气体,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序号是2123,CAS号是8006-14-2。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位于塘栖镇塘北村景林村的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茧站厂区内设置一处天然气供气站,供气站内常年设置液化天然气气化器、输送管道等设施,每年在蚕茧烘烤生产作业前增设液化天然气储罐等设施,完成蚕茧烘烤生产作业后拆除液化天然气储罐。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茧站天然气供气站增设一个容积为3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储罐,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分别于5月31日加注液化天然气9.85吨,6月2日加注液化天然气10.84吨,6月4日加注液化天然气6.94吨。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天然气从事生产项目未经安全现状评价。

另查明,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厂区内设置四个污水处理池,并需要安排人员对污水处理池进行定期清理。污水处理池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物质的集聚和缺氧,属于有限空间。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适用法律: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通知》(杭应急法规〔2022]9号)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具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案例分析: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天然气从事生产项目未经安全现状评价,造成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备缺失,其的行为对其公司及周边企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构成了现实危害。该公司燃气贮罐、汽化室未与人员聚集场所分开,未按规对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重罚,严厉打击了涉安违法行为。


案例二

对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可燃爆粉尘类、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类违法)

违法实际:2023年6月28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厂房二楼两个出口被锁闭、封堵,一处甲醇中转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处喷塑设备的照明灯未防爆,喷塑设备开口侧边存在非防爆电源插座。

经查明,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达路108号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楼设置三个出口,一个出口位于建筑物西北侧,另两个出口位于建筑物东北侧和东南侧,每层建筑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二楼西北侧出口与东北侧出口均设置卷闸门,两处出口(卷闸门)均处于锁闭状态,东北侧出口还存在货物封堵的情况,未保持出口畅通。

另查明,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设置一个甲醇中转库,甲醇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022,CAS号:67-56-1,危险性类别是易燃液体,未在甲醇中转库设置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项要求)。该公司在喷塑车间使用塑粉进行喷塑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的塑粉粉尘,喷塑设备内设置两个非防爆照明灯,喷塑设备开口侧边设置一个非防爆的电源插座,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4项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1.4项的要求。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适用法律: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应急法规[2022]9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具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案例分析:杭州旺事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存在多个重大事故隐患或需重点关注的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暴露了企业防风险、除隐患能力不足等安全生产问题。该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执法”,并分别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中介机构予以“一案三罚”。


案例三

对杭州艾科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类违法)

违法实际:2023年2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里河坝29号民房一楼的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民房仓库储存甲醇、乙醇、异丙醇、乙腈和四氢呋喃等危险化学品,具体数量如下:甲醇80箱(4瓶/箱,4L/瓶),共1280L;乙醇14箱(20瓶/箱,500ML/瓶),共计140L;异丙醇12箱(4瓶/箱,4L/瓶),共计192L;乙腈78箱(4瓶/箱,4L/瓶),共计1248L;四氢呋喃1箱(4瓶/箱,4L/瓶),共计16L;合计2876L。经调查,这些危险化学品属于杭州艾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经查明,杭州艾科化工有限公司储存在塘栖镇泰山村里河坝29号民房一楼仓库的甲醇(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1022,CAS号67-56-1)、乙醇(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2568,CAS号64-17-5)、异丙醇(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111,CAS号67-63-0)、乙腈(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2622,CAS号75-05-8)和四氢呋喃(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2071,CAS号109-99-9)是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但该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安全条件。杭州艾科化工有限公司只取得不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浙杭安经字【2021】00001421),但存在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于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杭州艾科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案例分析:取得不带储存经营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在居民住房内,造成了现实危险。应急管理部门接群众反映后立即介入调查,第一时间将危险化学品转移储存专用仓库内,为人民群众及时“排雷”,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重罚。


案例四

对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类违法)

违法实际:2023年4月10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向杭州思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R22制冷剂)的记录

经查明,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R22、R410a制冷剂)的行为,违法所得 252168.06元。

适用法律: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应急法规〔2022〕9号)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壹佰陆拾捌元整(¥252168.00)。

案例分析: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排查+实地检查”的作用。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其自身不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以传统的安全检查方式是难以发现的。本案第一通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大数据平台发现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情况下的危险化学品购销线索,调查后确定危险化学品真实供应单位。二是深挖线索,逐步形成充分的证据链。深查非法经营的期限,确定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是一个长期连续过程。严查非法经营的违法情形,确定其经营方式、非法经营额等要素。


案例五

对杭州瑞光电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厂中厂”“园中园”类违法)

违法实际:2023年5月16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杭州瑞光电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的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杭州瑞光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厂房租赁的企业,把厂房出租给浙江杭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并与承租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杭州瑞光电气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单位整改安全问题。

适用法律:杭州瑞光电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应急法规〔2022]9号)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对主要负责人处伍仟元整。

案例分析:浙江省安委办制定的《第一批需重点关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清单》第十三条:“‘厂中厂’‘园中园’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个厂区存在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厂中厂”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突出。作为厂房发包单位与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依规实施对承租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厂中厂”各方证照齐全合规、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治理到位、事故防范有力。(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供稿)


温州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法实际:2023年4月,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组织制定光电测试仪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适用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的规定。

处罚结果: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6万元。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

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未办理内部审签手续

违法实际:2023年5月,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翁垟街道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电焊工陈某在熔铸车间对流槽进行电焊维修工作,但现场未能提供动火作业的审签手续,未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

适用法律: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

处罚结果: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对该铝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案例三

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法实际:2023年5月,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经济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内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适用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处罚结果: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6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处人民币0.24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出租单位务必强化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察,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案例四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违法实际:2023年1月,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石街道某模具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使用危险物品(氩气、氧气等压缩气体)随意放置,无防倾倒设施,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适用法律:该模具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处罚结果: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乐清市白石肯发模具加工厂改正,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绍兴市顺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违法实际:2023年8月28日,越城区沥海街道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对绍兴市顺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电器不防爆,松香水等稀释剂未专柜或者专库存放等问题。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现场措施决定指令书》,对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适用法律: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9月16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案例二

绍兴越城佐源贸易商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违法实际:2023年8月23日,府山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绍兴越城佐源贸易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且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现场措施决定指令书》,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适用法律:经调查,确认绍兴市虹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9月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高(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较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管理,对减少作业失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三

绍兴广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实际:2023年8月23日,马山街道应急办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绍兴广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未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园区管理台账等隐患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适用法律:经调查,绍兴广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15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并给外来的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


案例四

浙江拜尔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案

违法实际:2023年8月8日,沥海街道应急管理办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拜尔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适用法律:经调查,浙江拜尔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8月25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疏散通道是紧急情况下用来逃生的通道,在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标识,能够提示人们在火灾、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安全和快速地撤离出建筑内。企业人员“小小”的疏忽,致使生产车间的应急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可能给企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湖州市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德清天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违法实际:2023年9月18日,接德清县公安局莫干山派出所线索移交,2023年9月12日,在德清莫干山镇某建筑工地现场,浙江德清天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喻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且在电焊作业过程中引发火情。

适用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9月13日,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对喻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在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无证上岗引发的安全事故比比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好安全生产第一关口,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案例二

浙江远聚会展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政处罚案

违法实际:2023年8月31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远聚会展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相关标准定期清理,油漆喷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晾干房内使用不防爆电器

适用法律: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2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筑牢企业安全生产的底线。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

也是社会稳定的重大保障。

随着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安全生产的精细化管理,

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普查

© 版权声明
THE END
如果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共1条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