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现将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新疆某纸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2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李某、刘某在造纸车间东大门维修安装卷帘门。执法人员对造纸车间东大门高度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高度为3.6米,属于高处作业。李某、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案
2024年2月28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开展的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初训培训1期次未按照《高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所的规定100学时开展培训,只完成了96学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育培训。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铝电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案
2024年2月26日至29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铝电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该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司氧化铝库房8区、28区维修区起吊设备吊钩防脱装置缺失,在起吊过程中存在起吊物品脱落的安全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安全主管)李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4年2月2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和阜康市应急管理局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新疆某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型分厂设备润滑管理制度规定除铁器应每月保养一次,但该除铁器2024年1月未维护保养。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等案
2024年1月25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该公司电解烟气脱硫系统技术改造项目于2023年9月投入运行,但公司未组织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2.该公司电解车间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安装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3.该公司维修车间氧气储瓶间入口人体静电消除器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疆某加油站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案
2024年2月7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分别于2022年8月、2023年10月在汽柴油储罐区东侧围堰至站区东侧围墙间擅自新建2座柴油储罐,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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