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关问题
地方性法规,是指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概念,是1982年12月首次写入我国宪法的。
那么,哪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关呢?
依据现行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决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个别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首次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1982年12月修改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首次确定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权力。1986年12月修改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首次授予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5年3月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授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23年3月修改通过的立法法,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调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三是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关,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是2015年3月修改通过的立法法赋予主体资格的。当然,自治州人大还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四是个别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授予了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四个不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中,202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三沙市设立了西沙区、南沙区,三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拥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202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授予了海南省儋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至2023年9月,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关共354个,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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