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活动中,侦查人员因案件需要,如防止犯罪嫌疑人、当事人逃跑、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行为,对有关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控制。
从定性来说,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的手段,在刑诉法中,强制措施一共有五种,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前期的小文中,对取保候审等做过介绍。
综合来说,要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围绕必要性、相当性、变更性原则进行考量。从五种措施来讲,也是从强制的程度,由弱到强排列,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做考量和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要兼顾案件的具体因素,如当事人的危害性,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属于老弱病残孕,是否家里有特定的救助因素等。
拘传措施中,应该知道,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的事项,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不能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当事人,在以前的影视环节或小说中,曾经出现过拘传时间到,警察放人后,马上再次拘传的情节,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在当前是明显违法的,明确规定,两次拘传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显而易见,在案件恶劣性程度不强,拘传的目的在于了解案情的阶段,因此程度最轻,排在第一个。
监视居住,作为第三种措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如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等,具有特定的人道主义考量,通过监视居住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控制。
拘留和逮捕是程度较重的两种强制措施,前者是临时性的措施,后者是相对较长的措施,适用于案情重大,当事人危险性大的情形。应该了解的是,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公安的讯问应在这24小时内完成,且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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