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和民事协议的要求,实则差不多,都看重双方的真实意愿。但是,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有问题了。
关于怎么判断协议是否违反这些规定,我国的法律经历了几个阶段:
1. 早期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有三部合同法,都规定违法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也说,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那时候,违法就是无效,管得很严。
2. 统一合同法阶段:后来有了统一的《合同法》,它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这里有个变化,就是违法的情形只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而且,法律还明确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只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像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都不算数。
3. 《民法总则》及《民法典》阶段:再后来,《民法总则》和《民法典》来了,它们说除了见解律规定,还要看协议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个公序良俗就是大家公认的道德规范。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再是简单地违法就无效,而是要看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公平等等。
所以,目前判断协议是否有效,不是只见解律条文,还要看实际情况,看协议是否违反了大家公认的道德规范。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也是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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