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宪法的运行机制抛弃了逻辑而拥抱了辩证法?

温德尔·奥利弗·霍姆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其《普通法》一书中宣示:“法律是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为什么美国宪法的运行机制抛弃了逻辑而拥抱了辩证法?

普通法一书,别看书名朴实无华,这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可是一部奠定美国法律精神底色的著作,它实际上解决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原理和原则美国化”的问题。可以说,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把这本书的地位上升到任何高度都不为过。

举例来说,在Tiktok禁令是否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件中,如果联邦最高法院遵守逻辑,那么只需要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文: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个判断实则很简单。

1、该禁令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吗?

答案是肯定的。

2、第一修正案有例外吗?有exception吗?有但书吗?例如“但国会另外制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条款,有没有?

答案显然是没有。

在Tiktok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是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认定禁令不违反第一修正案,这并不是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推演的结果。由于大前提中,根本没有提及“国家安全”。

所以这个案件,就是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一个典型实例。

实际上,即使在普通的侵权案件中,也是如此,以作为侵权要素之一的“因果关系”为例,实际案情中的“因果关系”与书本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两个世界的东西。现实案情中的“因果关系”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形态,难以用用一句话概括起来作为一个通用的“大前提”。

实际上,案例法的存在,本身就是对“逻辑”这种东西的可靠性的否定,对“逻辑”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主导地位的否定和压制。

那么何为“经验”呢?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案件的投票规则来看,这实际上是看每个法官的价值取舍衡量,取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少数服从多数,这是逻辑运转的机制吗?显然不是,这是价值取舍衡量的机制,说到底是辩证法的运转机制。

为什么美国宪法的运行机制抛弃了逻辑而拥抱了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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