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具体内容
历史上的今天:1791年12月15日《美国宪法》第一条至第十条修正案获得批准,后来统称为“美国权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美国权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即关于美国个人权利和政府行为的法律议案,是提请修正美国宪法的提案。
创建日期: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
批准日期: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
保管地: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
作者:詹姆斯·麦迪逊
目的:对涉及个人权利的政府行为设限,以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
詹姆斯·麦迪逊画像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双重审判等。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
第一条修正案
禁止国会制定任何法律来确立国教或妨碍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干涉和平集会的权利或禁止人民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保护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修正案中携带武器权利的表述,来源于英国普通法,还受到1689年权利法案的影响。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形容这是一种附属权利,用于支持自卫、反抗压迫的自然权利和公民采取一致行动保卫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修正案
限制士兵在私人住宅设营。
英国议会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通过了允许士兵任意侵占民房的法案,第三条修正案正是对英国该法案的回应。
麦迪逊提案:未经主人同意,军人在和平时期不得进驻民宅;战时亦不可进驻,除按法律所定办法。
第四条修正案
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国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殖民地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条修正案的通过就是对这一做法的回应。
搜查令一般在执法人员宣誓保证后由法院发出,对应的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也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
麦迪逊提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其他财产受保护,不得以无理搜查和缉拿,若无适当理由,签发搜捕证,事先宣誓或确认,特别说明要搜查的地点或缉拿的人或物,不得被侵犯。
机动车辆
最高法院认为身在机动车中的个人对隐私权的合理预期会有所降低,由于车辆一般不会用来作为住所或储存个人财物。不过警方不能随机拦载车辆进行搜查,而必须要有相当理由,或是有对车辆及其乘客涉嫌犯罪活动的合理怀疑。警方可以对车上一览无遗的物品进行扣押,还可以对可能藏匿武器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有相当理由来信任车上存在犯罪证据的,警官可以对车辆上的任何角落进行搜查。但是如果没有得到车上乘客的同意,并且也没有对应的相当理由,警方不能将对车辆的搜查延伸到其乘客身上。
第五条修正案
禁止双重审判和自证其罪,并确保正当法律程序、刑事起诉由大陪审团作出,以及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予以公平赔偿等权利。
第六条修正案
规定了多项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
- 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
- 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
- 同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
-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的权利;
- 取得律师协助为其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修正案
规定所有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的联邦民事诉讼需由陪审团裁决,也规定法官不得在联邦民事审判中推翻陪审团裁决的实际。
第八条修正案
禁止征收过多的保释金和罚款,不过没有明确定义“过多”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修正案
保护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申明了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规定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且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该修正案没有给各州提供新的权力或权利,而是保护各州不会因联邦政府的存在而沦为其附属。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