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年,北美洲的13个英属殖民地发表《独立宣言》,宣告脱离英国的统治,开启独立战争的序幕。1783年,美国打败英国,赢得独立战争,确立了美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当时,13个州签署《邦联条例》,成立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实行邦联制,各州享有超级大的自主权。
不过,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也没有全国形式的行政、司法系统。另外,任何州都可以“一票否决”大陆会议的任何决议。久而久之,大陆会议的权威受到损害,许多州常常不派员参与大陆会议,导致会议无法取得任何成果。
由于中央政府缺少权威,各州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调解,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以乔治·华盛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国父们,决定颁布一部新的宪法,将邦联制改为联邦制,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权力。
1789年3月4日,也就是赢得独立战争的6年后,新的《美国宪法》正式实施,这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19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独立,或者立宪的时候,都会参考《美国宪法》。
毫不夸张地说,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宪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关键作用。如果没有这部宪法,许多国家的历史可能要倒退一两百年。
从制度上来说,《美国宪法》最重大的核心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相比过去的封建专制和殖民地制度,美国国父们制定的三权分立无疑是超级进步的。
这是人类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将国家权力分成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同时,让三个权力相互保持独立,任何一个权力能够制约另外两个权力。
具体来看,立法权由美国国会享有。其中,国会参议院倾向于州权,每个州是平等的。众议院则根据人口数量的多少划分选区,倾向于代表选区选民的利益。
除了立法的基本功能,国会还掌握每年的政府预算,可以弹劾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官员,亦可以弹劾法院的法官。另外,遭到总统否决的法案,只要国会再次以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通过,就能成为法律。
行政权则由美国总统主导,推动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外交政策,并且统帅军队。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法案,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同时,总统还可以赦免遭到联邦法院判刑的罪犯。
司法权则属于最高法院,每一位法官都是终身任职。通过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可以约束国会和行政部门的行为。
乍一眼看上去,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超级完美的。每一位议员、每一位总统和每一位法官,都能恪尽职守,对自己的选民、选区和专业负责。如果不负责,就会遭到分权的制衡。
但让美国国父们想不到的是,在《美国宪法》实施仅仅7年后,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的对立形成了。按照美国的政治模型中,1796年~1824年被称为第一政党体系。
在这个阶段,由汉密尔顿创建的联邦党,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参与欧洲战争。由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组建的民主共和党,则更强调州权,重点关注自耕农的权益。
相较而言,第一政党体系的政党斗争是很简单的,争辩的议题很少。但随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政党体系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如今民主党、共和党的出现,以及各大利益集团、游说团体的形成,政党斗争变得超级复杂。
覆言认为,如今美国两党的激烈斗争,是当初的美国国父们做梦也想不到的。在政党的强力运作下,三权分立已经成为政客、利益集团争权夺利的工具。
表面上看,三权之间依旧可以相互制约。但实际上,一个议员的投票行为,总统的每项行政决策,以及法官的判决,都带有十分浓厚的政党色彩。
特别是535位国会议员,如果他们不按照党团的要求投票,很有可能就会遭到党纪惩处。最严重的结果是,议员失去本党的支持,因而在下届选举中丢掉自己的席位。
更关键的是,在金钱政治的影响下,美国选举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特别是在2014年,最高法院撤销政治献金的上限后,利益团体可以通过所谓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Super PACs),向政党、候选人提供不受限制的竞选资金。
我们知道,只要拿到更多的竞选资金,候选人就能邀请更优质的选举经理,投放更多的选举广告,组织规模更大的竞选集会,就更容易当选。当选后来,面对支持自己的利益集团,他们自然就会更加言听计从。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政客们,还能够百分之百的代表自己的选民、选区或专业吗?还能按照《美国宪法》和三权分立的最初设想,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吗?
覆言信任,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美国制度,必定不会是最终、最理想的社会制度。#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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