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成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将今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嘉兴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案2024年3月6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3月21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钱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嘉兴市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2024年1月15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莫某某等2人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西车间北侧危化品贮存室未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机械通风连锁装置、静电消除装置等安全措施,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3月15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嘉善某轴承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4年3月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嘉善某轴承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3号车间北侧一楼一台砂轮机两侧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孟某某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3月2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及其主要负责人孟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平湖市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2023年12月2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平湖市某加油站未按法定要求为张某等3名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12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5海宁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动火作业未落实内部审签案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3月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海宁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临时动火点碎石车间有电焊机和氧乙炔气割设备各一台(套),且动火作业痕迹明显。经查,2月26日至2月29日期间,该公司安排沈某某等4名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且未经内部审批。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4月1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6上海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案2024年3月28日,上海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嘉兴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内进行设备拆除工作时,切割过程中着火,被海盐县武原街道应急管理消防站人员巡查发现后,及时通知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引燃周边可燃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4月16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07桐乡市某油漆零售店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4年3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油漆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贴邻其店铺北侧的振兴小区25幢一层西侧一间汽车库内查获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共计6883公斤。经查,该汽车库系该油漆店租赁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4月1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漆零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8海宁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案2024年1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打磨抛光车间正进行铝制品打磨作业,除尘系统采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中禁止使用的砖槽式通风道(重力沉降除尘)。执法人员当即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打磨作业,并限期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3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9嘉善某五金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2024年2月2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4月将厂房出租给嘉善某塑料制品厂等6家企业后,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3月2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9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坚持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推动大排查大整治,常态化构建安全生产强基固本体系,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全市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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