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月实施,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这样罚

新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月实施,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这样罚

近日,区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潘火街道东莺小区有一气体经营点存放大量气瓶,随即区安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核实。

现场发现该店存放有近20只工业气体的气瓶实物,检查人员随即做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门店主要经营危化品压缩气体,属于票据式危化品经营单位(即从事无仓储的、以票据贸易往来为经营形式的危化品经营单位)。

根据规定,该单位不得存放危化品,但并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此,区安监局执法人员要求经营主当即将存放的气瓶按要求退回,并根据诚信机制相关要求,不予换发票据式危化品经营单位许可证。

新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月实施,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这样罚

8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件对以上行为做了相应规定,对于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下一步,区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强换发证审查工作,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票据式危化品经营单位大排查行动。对于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但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将按《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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