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实施,部分委托县级应急管理局实施,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应急管理厅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省应急管理厅保留下列企业直接审批,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1.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
3.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4.跨设区市的生产企业。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部分县级应急管理局实施除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以及前款所述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受委托的部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清单见附件1。
委托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7〕16号)要求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大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应当在装置设施投料试生产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安全仪表系统的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二十三)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四)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五)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分析规程、检修规程、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具有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其分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企业应当有化工安全类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取得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一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技术规程、分析规程、检修规程、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岗位操作法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新建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到期前3个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复制件;
3.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或上级单位文件;
4.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4.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主要负责人学历证明文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到期前3个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5.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6.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仅含原生产装置能力或品种变化)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变更确认意见;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异地搬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须将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外的申请材料,编制顺序目录、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办事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现场审查:
(一)新建企业首次申请、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和申请到期换证企业需要现场审查的,由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二)申请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地名、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现场审查。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县级和市级应急管理局书面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在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直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免于现场审查的申请到期换证企业,由当地市级、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符合安全条件、文件资料实质内容无疑问),可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直接予以到期换证。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抽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时,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内选择邀请,原则上每次参与现场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聘请参与现场审查的专家,应当避免出现专家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现场审查时,应当明确审查组及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审查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逐项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经过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查看资料台帐、现场实地核实、询问陈述、审查组讨论形成意见等工作程序。
现场审查专家组应当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逐项审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性,企业总平面布置规范符合性、总图布置与现状一致性,评价描述分析、评价定性定量描述、工艺设备设施与实际情况相符性,评价报告依法依规情况、评价整改意见和确认对应完整情况、评价结论确定性等内容。
专家组应当为审查组提供结论明确的专家组意见,审查组应当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如实提出结论明确的现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组形成现场审查意见后,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宣读具体意见。如有具体整改内容的,应当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单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现场审查意见整改确认须按照审查意见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并明确最终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经企业负责人、安评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后寄(送)达省应急管理厅办事大厅窗口。
整改确认涉及专业性内容时,可以由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先出具整改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在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及问题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省应急管理厅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许可决定情况由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或办事窗口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申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由省应急管理厅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由省应急管理厅在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到期换证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组织审查的单位和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
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应用数字化技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适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如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许可对象、内容等变化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对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化学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举例范围的,应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当地规划的说明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件等。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应急管理部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书格式由省应急管理厅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受委托的部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名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参照格式)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单
7.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
附件1
受委托的部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名单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建德市、镇海区(宁波石化开发区)、北仑区、龙湾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平湖市、海盐县、桐乡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义乌市、东阳市、浦江县、江山市、定海区、椒江区、临海市、仙居县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首次申请□ 换证申请□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制样
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中“企业名称”填写工商登记全称;企业类型填写工商登记的“公司类型”或“经济性质”。
2.本申请书中“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住所,“生产地址”填写详细的生产装置所在地;“占地面积”填写生产地址具体面积数量,一般以亩为单位。
3.本申请书中“机构人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4.本申请书中“企业成立时间”填写企业批准成立具体时间。
5.本申请书中“涉及危险工艺具体种类”、“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
6.本申请书中“单位简介”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首次申请企业填写有关项目建设安全“三同时”情况,试生产期限及试生产运行情况,项目安全投入情况等。到期换证企业填写上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涉及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况,前三年安全生产情况,前三年安全投入占销售收入情况等”。
7.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栏目中,首次申请企业仅需填写前半部分,到期换证申请企业还需填写“供到期换证企业填写”部分。
8.本申请书中“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填写原许可的具体许可品种和规模。
9.本申请书中“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填写最新的达标级别和达标时间。
10.本申请书中“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安装使用情况”具体描述自动化安全控制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及确认单位,采用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基本情况等。
11.本申请书中“试生产阶段或上一轮取证后,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需具体描述是否发生过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具体说明事故缘由、经过、事故责任人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情况等。
12.本申请书中“安全评价情况”栏中,首次申请企业分别填写设立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情况,到期换证申请企业分别填写前一轮和本轮安全评价情况。“评价报告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具体描述竣工验收评价或本轮安全评价时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内容,已确认完成整改情况和确认时间等。“评价报告总体结论”需从评价报告中摘抄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3.本申请书中“申请许可范围”中的“产品名称”依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生产能力”按照年实际能力填写,当不得超过设计能力,计量单位为吨;“生产工艺及生产控制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14.本申请书中“危规号”和“剧毒化学品编号”依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货物编号填写。
15.本申请书中“仓库数量”按照危险等级不同分别填写;储罐数量不包含中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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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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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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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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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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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 |
机构人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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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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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企业成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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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总人数 |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
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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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性质 |
自有□ 租赁□ 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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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危险工艺具体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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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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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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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供到期换证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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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编号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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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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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 达标情况 |
达标级别 |
一级□ 二级□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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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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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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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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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安全投入计划资金(万元) |
上年度安全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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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风险低押金提取金额(万元) |
提取比例(风险抵押金与销售收入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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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安装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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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阶段或上一轮取证后,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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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情况 |
评价阶段 |
评价机构名称 |
评价机构资质 |
出具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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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上一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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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本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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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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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总体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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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范围 |
产品名称 |
生产能力 |
生产工艺及 生产控制系统 |
主要原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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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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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危险化学品名称 |
危规号 |
剧毒品编号 |
使用量 (吨/年) |
储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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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名称 |
商品名称 |
俗名 |
仓库数量 |
总库存面积(m2) |
储罐数量个) |
总储罐容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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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产品及溶剂回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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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危险化学品名称 |
危规号 |
剧毒品编 号 |
生产能力(吨/年) |
储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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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名称 |
商品名称 |
俗 名 |
仓库数量个) |
总库存面积(m2) |
储罐数量(个) |
总储罐容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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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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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危险化学品名称 |
危规号 |
剧毒品编号 |
生产能力(吨/年) |
储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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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名称 |
商品名称 |
俗名 |
仓库数量(个) |
总库存面积(m2) |
储罐数量(个) |
总储罐容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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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产能力单位不符时,请另行标注明确。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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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
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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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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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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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从业人员 人 数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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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
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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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内容 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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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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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 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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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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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 属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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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许可范围 |
内容 项目 |
申请增加或减少范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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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名称 |
生产 能力 |
工艺 系统 |
生产 原料 |
验收 文号 |
投产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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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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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涉及产品产能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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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关闭、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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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参照格式)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本单位(企业名称)已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现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变更、到期换证)申请。本单位提交申请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将一如既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合法合规。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件需申请单位采用正式文件编号报送)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查 书
申请单位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类别 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到期换证□
审批机关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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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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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总体选址布局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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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选址布局符合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规划和布局。 |
新企业应在专门的规划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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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景色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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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石油化工企业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等标准,精细化工企业是否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标准》(GB51283)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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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等标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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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设备设施工艺的安全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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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设备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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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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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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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设施的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其它企业每五年开展一次HAZOP分析并落实相关提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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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的要求,开展纳入国家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范围的生产工艺、有关物质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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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涉及氯化、硝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工艺装置的上下游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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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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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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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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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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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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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得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憩室、外操室、巡检室(包括固定操作岗位、人员办公、休憩桌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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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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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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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安全仪表系统的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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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分析规程、检修规程、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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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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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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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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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具有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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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其分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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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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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应当有化工安全类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取得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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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特种作业人员依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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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并应建立相应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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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危险源管理(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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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评估,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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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重大危险源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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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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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重大危险源包保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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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 |
预案一年一次,方案半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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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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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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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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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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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分级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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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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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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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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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必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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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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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立年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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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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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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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处于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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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结论明确,需整改的问题有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确认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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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生产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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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依法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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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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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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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
|
审查人员 |
姓 名 |
单 位 |
审查组职务 |
签字栏 |
企业参会人员
|
企业参会人员 |
姓 名 |
单 位 |
部门 |
职称/职务务 |
签字 |
附件6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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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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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
申请类别 |
首次(变更、到期换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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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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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具体范围(详细列明本次审查范围、产品、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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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认意见 |
经商议,我单位对本次现场审查会的审查范围、组织形式、专家人员、审查程序安排等,表明: □同意 □基本同意 □不同意 主要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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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专家组意见
写明现场审查专家组发现的问题
专家组(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反馈单一式五份,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各一份存查。
附件7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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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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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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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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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部门名称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
从业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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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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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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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情况 |
达标级别 |
一级□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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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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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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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情况 |
评价机构 名 称 |
评价机构 资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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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 评价时间 |
评价及整改确认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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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本企业于 年 月 日通过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 )级考评,达标后未发生事故,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履行“三同时”规定要求,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到期换证要求,现申请免予现场审查。 作为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本人郑重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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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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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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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 危化处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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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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