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罚款10万!涉及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须引以为戒

案例

2023年9月22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线索报告,于当日下午联合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对举报的位于安溪县龙门镇xx村属于李某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该仓库存有松节油、脱脂酸甲酯、仲丁酯、二甲苯、甲醇、天那水、乙醇等21种危险化学品,并设有两台高速搅拌机,该仓库为李某承包所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经查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在安溪县龙门镇美内村设置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违法实际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个人作出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曝光台|罚款10万!涉及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须引以为戒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溪县应急管理局

© 版权声明
THE END
如果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