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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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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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一项创新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看,终局裁决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劳动争议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相关争议终结在仲裁程序,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诉累,另一方面可以大幅度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掌握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认定标准,对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极具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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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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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结合深圳司法实践,现将深圳区域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认定标准归纳如下:

(一)裁决项目(终局:最低工资12个月,2360*12=28320):

1.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项包括工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停工留薪工资、病假工资等)

2. 工伤医疗费:检查费、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医药费、门诊费、挂号费等。

3.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经济补偿金项包括终止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属于补偿性质的请求;赔偿金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其他属于赔偿性质的诉求。

(二)终局事项(终局标准:无金额限制)

1.假期工资(停工留薪工资、病假工资除外):产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

3.工伤待遇损失(未足额缴工伤保险,产生工伤待遇差额)

4、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且不能补办导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

6.仲裁请求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属于工作时间、休憩休假、社会保险争议,且仲裁裁决支持的;

(三)适用情形:

1.终局裁审是看仲裁讲法,还是看裁决结果?目前是以裁决结果来确定的,并不依仲裁请求确定是否是终局或者非终局;

2.终局非终局分别处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3.裁决涉及到本诉及反诉,该案件实则为两个案件,如分别涉及终局和非终,应就本诉和反诉分别做终局和非终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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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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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憩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憩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市)(2010.5)

第九条 以下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相关规定:

(1)仲裁请求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四项,且每项诉求的金额不超过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2倍。分项以诉求本身的性质为基础,兼顾关联性。其中,劳动报酬项包括工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项包括终止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属于补偿性质的请求;赔偿金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属于赔偿性质的一倍工资及其他属于赔偿性质的请求。

(2)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三金”等。

(3)仲裁请求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属于工作时间、休憩休假、社会保险争议的。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2022.7.11)

第一条 劳动者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裁决金额不超过作出仲裁裁决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个月金额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第二条 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 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加班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四)其他劳动报酬,包括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劳动者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 费、住院费、药费等,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因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 议,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 月工资;

(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的第二倍工资;

(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六)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七)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第五条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憩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假期工资争议(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除外);

(二)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憩休假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二)劳动者追索除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2018年7月18日)

二十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视为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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