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检普法】危险作业罪,动真格了!

【崆检普法】危险作业罪,动真格了!

1、案情回顾:

近日,崆峒区检察院指控一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场地未获得安全环评资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设置铁质圆柱形油罐、加油机等设备用于私自存储车用柴油,并先后从加油站处购买柴油自用和私设加油站点向他人车辆多次销售。经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柴油存储、经营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的油罐、柴油、加油机经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

【崆检普法】危险作业罪,动真格了!

2、检察官释法: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事前违法的决心,同时敦促企业及个人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3、检察官提醒: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的企业及个人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并严格建立管理、登记制度,设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文字:马 静 制作:刘丽

初核:刘 丽 审批:马伟

发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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