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照表解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那么,该修正案草案与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区别,又进行了哪些删除和增修呢?不妨一起来看看吧。

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修正的内容来看,修改的地方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一是,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扩大到非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意味着将来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这一类高管人员如果从事与任职单位一样的业务,也会被认定为犯罪。于此同时,“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也做了一样的调整规定,一并延伸到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照表解读

二是,对“单位受贿罪”的量刑部分做了调整,由原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两档,即“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味着基准刑虽然调低,但是幅度刑最高调整为十年。此外,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也做了调整,基准刑由原来的“五年以下”调整为“三年以下”。

三是,明确了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

(一)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大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五)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六)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四是,对“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规定做了调整,由原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两档,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单位受贿罪保持一样的量刑规律,做到轻者轻判,重者重判。此外,“单位行贿罪”也本着这样的逻辑,将量刑规则由统一的“五年以下”调整为“三年以下”和“三到十年”。

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与现行刑法有关规定对照表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照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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