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裁判要旨、指导案例:《民法典》第1141条解读

重点法条、裁判要旨、指导案例:《民法典》第1141条解读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25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的设立,必定程度上打破了立遗嘱人意思表明,防止疏漏其他需要照顾的继承人,其设立目的旨在保障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法定条件,且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即必留份的法定适用条件:1.缺乏劳动能力2.没有生活来源。判断时间节点为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中,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年老、疾病、残疾等缘由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无固定工资、稳定收入或他人持续性经济支持,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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