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在下列机电工程施工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①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②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③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④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4)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规定:
①在电力电缆沟内禁止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m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m的区域;66kV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m的区域。
(5)电力设施周围挖掘作业的规定:
①不得取土的范围。为了防止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遭到破坏,根据各电压等级确定杆塔周围禁止取土的范围。35kV的禁止取土范围为4m;110~220kV的禁止取土范围为5m; 330~500kV的禁止取土范围为8m。
②取土的坡度。为了防止将杆塔基础掏空或垂直取土的现象发生,取土后所形成的坡面与地平线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另定。例如:沙地取土时,坡度应当更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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