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婚姻与劳动纠纷 劳动者看新规

作者: 黎明即起 曰法三章
农村土地作为乡村发展的核心资源,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大支撑。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土地的利用和流转变得愈发频繁。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的合理规划与有效利用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不过,部分村干部在土地发包过程中,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实在是胆大包天!
法律依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在(2022)鲁 03 民终 1611 号案件中,某村的发展因土地问题陷入了困境。2019 年,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高某某,在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以村委会名义与外村的企业主赵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只有几个村干部签字并盖了村委会的公章。该合同约定将村里的 100 亩优质耕地发包给赵某某,用于建设现代化的农业种植园,承包期限为 20 年,承包费用远远低于当时市场上的正常价格。
合同签订后,赵某某迅速进场施工,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们发现后,纷纷表明不满和质疑。他们认为,这片土地是村集体的重大资产,关系到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在发包土地时,没有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征求大家的意见,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们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其给出合理的解释,但高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回应村民的诉求。
村民们无奈之下,推选了几位代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他们认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土地发包民主议定程序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利益。
看见解院怎么判: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注意:是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乡(镇)府批准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将 100 亩耕地发包给外村的赵某某时,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他既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擅自作出了发包土地的决定,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这一规定强调了村民会议在土地发包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高某某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擅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剥夺了村民参与决策的权利,违反了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赵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切实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通过这一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民主议定程序在农村土地发包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性,任何违反该程序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我们说村民自治不是村干部的天下,他想包给谁就包给谁,擅自外包土地是违法,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类行为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村民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权了解土地发包的相关信息,并参与决策过程。村干部擅自发包土地,剥夺了村民的这些权利,使得村民无法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违背了民主管理的原则。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村干部未经充分调研和论证,仅凭个人意愿发包土地,可能无法实现土地的最优利用,影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违规发包还可能引发土地纠纷和社会矛盾,破坏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村民可以怎么做:
第一基于村民的知情权: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对村民公开土地出租的一切文件,包括村民会议、村民签字、租赁合同、租金台账等所有文件。
如果村委会一推二拖三不给!或者自接说:没有!那他也违法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或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而且对村务档案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村务档案的范围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账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在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民注意!如果村干部明知法律有规定,还说没有这些资料,那必定有问题!
如果村委会提供了文件,村民签字笔迹一看就不对,可以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是不是村干部冒名签字!
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
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要求其对村委会的违规发包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乡镇政府有权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土地发包事宜进行审查和纠正 。
申请行政复议:若村民对乡镇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对该事件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
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村民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土地发包合同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村民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证明村委会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会议记录、证人证言等。
刑事诉讼(若涉及犯罪):若村干部的违规发包行为存在贪污、受贿等犯罪情节,村民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以挽回村集体和村民的经济损失。
村民自治组织内部救济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可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对村干部的违规行为进行讨论和表决,要求村委会撤销违规发包的决定,并重新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土地发包。
罢免村干部:若村干部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村民利益,村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对村干部的罢免程序,以更换能够代表村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的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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