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9日至3月30日期间,国网公司为提升石会供电所辖区用户用电可靠性,落实2022年度冬期间电力设施隐患治理,开展石会、黑溪及沙坝片区输配电线廊道隐患治理。2022年2月7日,国网公司运维检修部在故障巡视35千伏石黄线路时,发现该线路的#30-#32区段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栽种了许多树木,以该树木系高杆植物为由,予以了砍伐。

后何某某经同组居民告知后得知自家香樟树被砍伐。于是何某某便到当地白合居委反映此事,经该居委会主任陶德平了解后告知何某某是国网公司所砍伐。2022年2月14日,国网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联系何某某到现场查看砍伐树木的情况。当天经双方现场清点确认国网公司一共砍伐了83棵香樟树,赔偿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
何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网黔江分公司赔偿何某某树木损失34600元;2.判令国网黔江分公司将砍伐的树木清场,重新种植树木83棵;3.由国网黔江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何某某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国网黔江分公司将砍伐的树木清场,重新种植树木83棵。
一审法院认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际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际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际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国网公司砍伐了何某某承包地里的83棵香樟树的实际无争议,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国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何某某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针对国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国网公司作为电力主管部门,对案涉线路具有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撤除、砍伐或者清除”。本案国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对案涉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了标志,其证据只能证明国网公司是落实2022年度冬期间电力设施隐患治理,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处于紧急排危状态。故国网公司在未依法责令何某某自行砍伐的情况下径行砍伐,损害了何某某的合理权益,对何某某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网公司辩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针对何某某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砍伐树木的价值虽然何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评估,但因评估方式差异,后双方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均达成:同意无需评估机构评估,明确由一审法院委托黔江区林业局分别对案涉林木的立木蓄积和材积分别测算,结合〔2013〕222号文件及当地类似木材价格实际进行综合认定,该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明,也符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至于双方争执的按照活林木蓄积还是材积计算的问题,因本案砍伐的树木本来相对较小,材积之外的树木价值很小,且国网公司砍树的目的并非基于本人利益,故以材积计算也无不妥。故本案财产损失的价值一审法院根据渝价〔2013〕222号文件确定的木材冷云杉原木指导价格以及当地目前市场收购行情,酌定为900元∕立方米×2.3347立方米=2101.23元。何某某认为应当按照2017年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本案实际。故何某某超出部分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一、由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某财产损失2101.23元;二、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何某某主张国网公司赔偿其树木损失346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国网公司一审举示的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区供电公司35千伏石黄线建设的情况简介》证明35千伏石黄线投运于1986年,何某某一审主张该线路投运于1990年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认定35千伏石黄线投运于1986年。何某某一审举示的张胜义等人的书面证词意在证明其于1984年栽种香樟树,经审查何某某举示的证人证言证据形式不合法,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故二审不予采信。
国网公司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电线杆上标注了“国网35KV石黄线”,一审认定国网公司对案涉电力设施保护区未设立标志不当,应予以纠正。何某某主张国网公司砍树侵犯其权利,国网公司主张其砍伐树木是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抢险、排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的规定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的规定,何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其栽种香樟树在35千伏石黄线修建之前,但何某某未能尽到举证证明责任,相反,从国网公司举示的照片看,树干的年轮最长没有达到三十年,证明何某某是在35千伏石黄线修建之后栽种的树木。何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栽种树木,已经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以及他人的安全,国网公司有权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予以砍伐,并不予补偿。鉴于本案国网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服判,一审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综上所述,何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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