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呼叫转移”是一个常见的手机或座机功能
原本是为了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电话时进行设置
从而让来电转移到其他设备或者号码上
不过,这个功能却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
他们想方设法将手机或座机设置呼叫转移
然后进行各种网络诈骗活动
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2022 年9月,被告人龙某外出务工期间在蝙蝠APP上添加了一个昵称叫“月日”的好友,对方主动提出带龙某做点事。龙某同意后,“月日”便教龙某如何在蝙蝠上寻找提供固话的人员。龙某与那些愿意提供座机号的人员谈好后,便将他们的蝙蝠号推给“月日”,“月日”则通过“欧易”平台将佣金付给龙某。

龙某明知“月日”寻找固话是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通讯传输工具予以协助。之后,龙某邀约好友李某回到贵阳发展下线人员办理座机宽带,并将办理的座机号码再利用“光猫”“网关转换器”“网线”等作案工具连接座机设置呼叫转移后提供给上线用于实施犯罪活动。
2022年11月,被告人龙某、李某将作案地点转移到纳雍县百兴镇,并发展下线人员刘某(另案)等人继续提供座机号码给上线通过前述方式用于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龙某、李某先后获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除去支付下线好处费等费用开支后,龙某、李某分别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经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龙某、李某分别非法获利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决意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协助,依法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二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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