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借款合同屡见不鲜。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其一必须审查出借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如果出借人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借款合同的效力也会因此发生变化。
近日,彬州法院北极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刘某和景某系同事关系,景某因投资需要向刘某借款,刘某遂向银行申请贷款37万元,银行贷款到账后,刘某便将37万元贷款全部借给景某使用,并由景某出具借条。后因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刘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涉案款项金额大,为保证借款来源的合法性,经法庭多次询问,刘某承认借给景某的37万元系其从银行贷款所得,刘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刘某与景某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则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景某返还刘某借款本金,并按照借款合同达成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刘某与景某的借款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刘某与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现刘某不仅要承担向银行偿还本息的义务,若出现逾期,根据合同约定还要承担有关罚息,并对刘某个人征信造成影响。若刘某在将银行贷款转贷给景某时以牟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刘某的系列操作属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
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旧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彬州法院)
- 最新
- 最热
只看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