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履行备案手续。
一、人脸识别技术备案填报材料准备
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二、人脸识别技术备案系统填报流程
(一)注册登录
访问系统。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登录页,如下图所示,可在登录页下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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