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资讯】西宁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二

第四节 非煤矿山类

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且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有关发包单位未定期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关发包单位未定期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有关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关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有关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关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中其中1种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中其中2种以上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挪用资金数为安全资金数5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挪用资金数为安全资金数50%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且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二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一等尾矿库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五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四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三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二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一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库、险库和病库采取措施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病库采取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险库采取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危库采取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单位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未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未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未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未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情形之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情形之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重大险情,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规定的重大险情,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但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规定的重大险情,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但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规定的重大险情,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五等、四等尾矿库未经过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三等、二等、一等尾矿库未经过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五等、四等尾矿库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三等、二等、一等尾矿库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进行变更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闭库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相邻的采石场有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相邻的采石场有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形之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未采用中深孔爆破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开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符合要求,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米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有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最终边坡角、开采层数不符合设计的,或者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或者底部装运平台宽度小于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或者未采用台阶式开采又没有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有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最终边坡角、开采层数不符合设计的,或者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或者底部装运平台宽度小于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或者未采用台阶式开采又没有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情形之二的,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设置爆破警戒线范围,实行定时爆破,或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由不具有响应资格的爆破做人人员进行爆破,或者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1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2次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5米以上4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面3.5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者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有使用人工装运矿岩,或者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或者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有使用人工装运矿岩,或者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或者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情形之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有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有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情形之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电气设备没有保护装置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变电所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变电所有2处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或者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且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整理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或者未归档管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且未归档管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其他类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工贸企业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工贸企业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情形之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工贸企业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情形之三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的,或者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且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企业的建(构)筑物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不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憩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憩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以及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未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或者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致使雨水进入槽下地坪,不能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未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未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要求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未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常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常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以及电解车间未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未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违反条本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粉尘涉爆企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项目投资额1000万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粉尘涉爆企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项目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粉尘涉爆企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但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七项内容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粉尘涉爆企业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粉尘涉爆企业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粉尘涉爆企业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情形之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粉尘涉爆企业有1台(套)粉尘防爆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粉尘涉爆企业有2台(套)以上粉尘防爆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稿件来源:西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编辑:邓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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