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七条土地征收程序

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地现状、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公告⾄少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案。

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的确 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申请征收⼟地。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七十九条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44、46、57;《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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