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区域禁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原因梳理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T30600-2022)5.5高标准农田禁止建设区域包括: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耕还牧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除此之外,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以及在日常实践中,还有25度以上坡耕地、水源保护地、已建成区域等禁止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就为什么不能在以上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做简要梳理。

部分区域禁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缘由梳理

来源 网络

一、严格管控类耕地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第十条要求“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为避免出现粮食生产与土壤污染之间的矛盾,严格管控类耕地被明确列为禁止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区域。

二、生态保护红线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国家在国土空间上统筹划定“三区三线”中的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是为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如果将高标准农田建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等同于把本该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用于农业生产,违反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多规合一,协调落实。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科学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的基本原则,模糊了各自的功能定位,弱化了生态保护的效力。

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途径是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内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通过挖掘耕地潜力、提升耕地质量来实现,而不是以牺牲重大的生态空间为代价。这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三、退耕还林区、退耕还牧区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属于系统化的建设,与该条例是相违背的。

四、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

如在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设置取水口、渠道,或在以上范围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围湖造地,均违反了以上法律。根据日常经验来看,在河流湖泊周围的耕地,受水位以及蒸发量高的影响,土壤质量差,盐碱化严重,不适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25度以上坡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退耕还林条例》中明确:水土流失严重的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25度以上的耕地,水土流失严重,容易破坏坡面的水土保持能力,进而容易造成自然灾害。严守25度以上坡耕地,是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更是对自然法则的深刻敬畏。

六、水源保护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七、其他地类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三调中涉及的地类名称较多,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以挖掘耕地潜力、提升耕地质量为方法,其最根本的建设条件是以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开展建设实施措施的,所以在选址以及上图入库过程中,要严禁在林地、草地、内陆滩及未利用地上开展项目建设并将矢量数据上图入库,如数据不准确,则可能涉及项目造假、浪费投资等问题。

八、已建成区域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明确:6.1.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各项工程设施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套取建设资金。已建设区域如未达到使用年限原则上禁止重复建设,容易出现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和资金效率低下的问题。

九、争议点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明确: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聚焦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但是在(红线内聚焦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是否可以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目前的争议点。

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但是在生态保护红线为永久基本农田“开天窗”的情况也是实际存在。如永久基本农田以“开天窗”的形式存在(即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有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是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具体要与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如耕地被包含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则要禁止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根据三线的基本原则,不应存在永久基本农田被包含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笔者认为,为避免出现巡视巡察审计等问题,争议点的选址建设必定要慎之又慎,能不建就不要建,不建不行就得充分调研论证,并逐级向上请示汇报,确保项目选址合规合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要彻底排除将禁止建设区域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需熟悉掌握ArcGis等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能够对矢量数据进行筛选、查重、去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将禁止建设区域纳入项目建设,才能避免出现因此造成的各种问题。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应注意事项

来源:高标准农田技术分析

© 版权声明
THE END
如果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暂时还没想好等想好了再说的头像 - 宋马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