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公司女高管与被辞员工的对话暴露于网络,视频中女高管言语极其犀利,声称“就是违法解除了怎么着”“仲裁、一审、二审我们都有人不怕你打官司”等不当言论。此视频当即引起广大网友极度愤慨,其中不乏业内专业人士从违法解除角度对此做出点评。女高管的言论以及因解除员工的做法,到底错在哪里?我们尝试从程序和实体、以及法律和舆情两个方面,分析公司解除员工的正确做法。
第一,解除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一,抛开经济性裁员不谈,公司日常辞退员工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两类。
1.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公司唯一可以行使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视频中我们看不到完整过程,不知晓公司解除员工的具体理由,高管的态度不必定代表合法与否。如果被辞员工的确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公司有理由予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据闻公司后来曾出具声明以此澄清,内容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胜任,公司决定不予通过试用期,经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予通过试用期”说明属于辞退试用期员工,辞退试用期员工既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两者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除在招聘员工时对岗位的描述外,还需要证明该实习期员工不符合该标准才可行使合法解除权;而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则需要公司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并且根据该条还需要履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合法解除,而不是直接予以解除。员工既然尚处于实习期,则肯定不能满足已经“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工作”这一客观要件,可见以此理由解除员工,必将构成违法。
2.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上述情形虽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双方的确经过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解除协议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解除是否履行正当程序
无论上述哪种情形解除员工,公司都应该履行必要的程序条件:
1.试用期辞退员工的,应当保留(1)公司有明确的录用条件;(2)录用条件已向员工书面送达(3)有合法有效的考核依据(4)保留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5)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
2.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应满足以下基本流程:(1)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2)有工会的单位,用人单位还需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3)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是无过失辞退员工,劳动者并没有过失,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均不可或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步骤,公司都将构成违法解除。
第三、公司单方禁止员工上班并关闭该员工岗位所有权限,是否必然解除劳动关系?
当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被辞员工撤销被辞员工所有权限,即刻离开公司,员工迫不得已无法正常工作,是否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经实际解除?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可见,公司如果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在公司,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除了停止员工的一切权限,停发工资,还擅自将员工社保也进行断缴,如果构成违法解除,不仅所有该发的工资、奖金等照发不误,断缴的社保也要予以恢复,可谓得不偿失。
视频中的女高管,必定不知晓自己被对方偷录了视频,但不论怎样身为公司高管,工作时间内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将个人主观因素带入到工作中,在处理事务中很容易使公司利益遭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且不说解除理由是否合法,仅从解除工作流程上便已十分不妥。虽然舆情不是法律,但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今社会,也会在必定程度上推动或改变法律的最终走向,届时别说“上面有人”的言论,即便神仙来了恐怕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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