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欠条、借条傻傻分不清楚

欠条、借条,两个词语看着有明显不同,不过依然有不少小伙伴分不清楚两个词语究竟有何区别。不少人咨询的时候自己定义的是欠款,再仔细一问,实则是借款。

今天就来说说,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欠条,对应欠款。借条,对应借款。信任这个对应关系,大家应该都懂得。

从广义来说,欠条包括借条,都是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对应的,另一方负有的则是债务。

从形成缘由来说,借条形成的缘由是借贷,而欠条形成的缘由可以多种多样,除了借贷之外,还可以是买卖合同就未付货款而出具的欠条,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老板就未付工资而出具的欠条,甚至损害他人财产就赔偿款也可以出具欠条。诸如此类,就不多例举了。

清楚了欠条与借条的区别,大家肯定会想知道做此区分的意义何在。

主要还是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先来说简单的借条,便于大家理解。

列如甲出借10万给乙,乙出具借条给甲。甲乙均是自然人。

这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自然人之间)。甲在乙出现逾期还本付息的情况时,一纸诉状诉至法院,那么甲需要证明的是:

1、乙向甲借款,甲同意借款;

2、甲已实际出借款项;

3、乙未依约还本付息。

第一点即法律上的合意。甲提供乙出具的借条,即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第二点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法律要求以出借人实际出借为生效要件。甲提供付款证据如转账记录即完成该环节的举证责任。

实务中,存在现金交付的可能,如果金额小,还好说,若是金额大,就需要合理举证、说明,让法官内心确信甲有提供如此大额现金的能力。

第三点是消极实际,甲只需主张乙未还即可。

那如果是欠条,只简单载明乙欠款的实际,却未载明基于何种缘由欠款的时候,甲第一需要思考的是欠条形成缘由。

如果是基于借贷,那下一步回到上面所述的举证。如果是基于买卖合同,那下一步就变成:

1、甲乙之间有买卖的合意,列如买卖合同;

2、甲已履行其义务,列如供货;

3、乙未履行其义务。

如此对应的案由也会不同,前述借条立民间借贷纠纷,欠条则根据形成缘由确定案由,列如基于借贷则立民间借贷纠纷,基于买卖合同则立买卖合同纠纷。

如果本是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欠条,却按民间借贷纠纷的路径来走,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说到这里,大家是否清楚了呢?

最后再起个话题,借条与欠条还有一个重大区分意义,在于诉讼时效。

如果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二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样的,都是自期满开始起算三年。

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这个说来就有些复杂了,最高院还专门针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条时效问题出过两个批复。有空再专文来写一写吧。

一般来说,大家如能在签署文书时尽量做到周全、遇到拖欠时尽量做到及时起诉,也就无需太担心这个问题了。

个案有别,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以上,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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