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效力和制定权

摘要:

法律法规体系分为:立法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分为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由高到低分为: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宪法 > 法律 >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人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以上层次关系及立法权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一、<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四、行政法规制定权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五、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制定权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九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新发布时间和版本

1、今年第二次修正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第一次修正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初次通过和发布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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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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