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模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上一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劳动合同的条款,一份好的劳动合同需要有必备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构成。如果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模糊,企业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两个案例说明企业的法律责任。

案例1:工作地点应如何约定?

2011年,张某与重庆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在全国有多家分公司,为了方便公司的整体工作安排和人员调配,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由公司据具体情况决定。半年后,公司人事经理通知张某,公司决定将她调往哈尔滨市的分公司工作,张某不同意。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已自愿服从公司对工作地点的安排。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模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案例分析: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立法的本意和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这种约定显然是违反立法本意的,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张某有权拒绝公司对其工作地点的变更。

小编提醒,作为劳动者的我们,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该与企业协商至少细化到城市;

2,针对一些地域性变动比较大的工作,如销售、招投标等,可以与企业协商约定几个工作地点,但是企业需要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降低我们劳动者的影响,如发放交通补助、提供通勤班车等。

案例2: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09 年3月,刘某与某公司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和工作任务等,但没有休憩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条款。2009 年7月30日,刘某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未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必备条款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此劳动合同无效,应视同未订立劳动合同,故要求企业支付3月至7月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模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仲裁庭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并不是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这种情况不等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驳回了刘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必备条款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刘某因劳动合同未载明部分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些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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