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后再次中断

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笔记

1.  主旨

诉讼时效中断后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扩大解释。

2.  诉讼时效中断

1)  是什么

指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消灭(不再作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制度。

2)  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从中断或有关程序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3)  为什么这么规定?

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缘由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在时效经过时,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直接或间接地与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关,权利人并非“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其已经在及时行使权利,中断的规定,是对权利人积极行权的“褒奖”。

4)  法律规定的事由及重新起算时间

a.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请求时)

b.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时)

c.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时,如判决、裁定撤诉)

d.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时,或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时等)

3.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扩大解释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明确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也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4.  案例

 (2022)陕10民终22号

被上诉人曾于2016年12月22日、2018年12月25日向上诉人发出律师函和催款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上诉人在收到律师函、催款函后也予以回复,并在复函中要求被上诉人及时派员前来协商解决,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2018年12月25日的催款函是以项目部的名义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认为诉讼时效中断。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承揽案涉工程后成立项目部,代表上诉人实施工程建设,其就工程涉及的未付款项向上诉人催要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缺乏实际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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