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一条分析宋小宝的海参炒面

      2023年12月5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出台,其第一条即为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关于条款解释的法学研究常常引用德国的菜单案,中国也有类似菜单案,其最知名的却是个喜剧小品。

      小品中,宋小宝在一家名为“海参面馆”的餐馆照菜单点一盘海参炒面,端上来发现没有海参,遂问海参炒面咋没有海参。面馆解释说菜单上的海参炒面是一位名叫海参的厨师炒的面。这虽是喜剧演员搞笑,但的确 蕴含了严肃的法律问题——合同条款解释。小品以全程搞笑的方式解决了海参炒面的解释问题,但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争议条款无法由当事人自己完成统一解释,需诉诸法院,由法官进行解释并给出裁判结果。

      适用不同的解释规则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1.如果采用客观主义规则,则确定字面含义就是当事人意思,就有两个可能的结果:其一是理解菜单上的海参是炒面厨师的姓名,这是认同面馆的解释;其二是理解菜单上的海参是用以炒面的食材,这是认同宋小宝的解释。按这两种理解,合同均成立,只不过前一个解释意味着面馆履行了合同,而后一理解则导致面馆承担违约责任;2.而若采取主观主义规则,即探究表意符号所表明的主观意思,假定双方均没有欺诈情事,则宋小宝要买以作为食材的海参所炒之面,而面馆要卖的是名为海参的厨师所炒之面,双方未达成合意导致合同没有成立,应该进一步依据合同不成立后的法定责任规范解决返还或赔偿问题。

        意思表明包含两个要素:意愿和表达。表达和意愿不一致时,就出现了争议。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递延五年,就自动递延四个字的解释,双方启动了四个诉讼。不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研究,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都最为烧脑,甚至成为法学家们将其引为彰显其学术造诣水平的问题。

       从原《合同法》第125条到《民法典》第142条第一款,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的规范不断发展但仍语焉不详,合同条款解释存在争议时,依旧面临规范供给不足的窘境。相比而言,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解释规则。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基本逻辑是追求真实意思表明的探知,但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主客观结合。

1.追求真实意思表明的探知

      司法解释规定以词句的一般含义为基础但不拘泥于一般含义,要求结合周围情事探究表达中的真实意思。另外通过误载无害真意原则,规定特殊情况下排除一般含义,按真实意思表明解释合同条款。

      1)司法解释明确需要以词句的一般含义为基础,但要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以上诸种需结合的因素为“周围情事”,意味着不能仅仅拘泥于词句的一般含义,且应该结合“周围情事”,判断词句的一般含义是否与真意相符,并对不符者予以校正。假设宋小宝与面馆进行磋商中得知或应知炒面的主理厨师名叫海参,则宋就应该注意,这个海参炒面可能有另一含义。如果相对于用海参食材炒的面,菜单上的海参炒面的价格畸低,也可能加强面馆解释的合理性。

      2)确立了误载无害真意原则

      司法解释确立了误载无害真意的原则,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一般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时,法院不支持按一般含义解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987号案件中,当事人签署有数份合同,有的约定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有的约定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前者是北仲的确切名称而后者是误载。基于误载无害真意原则,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北京仲裁委员会。

       2.客观主义的表征

       司法解释明确以词句的一般含义为基础结合周围情事确定其含义。此处词句的一般含义是理性人对该词句的一般理解,这个理性人是法官脑子里的人,不是他所面对的当事人。对当事人而言,这个理性人是他人,如果这个理性人的理解与某个当事人理解一致,则当事人理解正确,否则判断当事人理解错误。法官解释海参炒面的时候,不是拘泥于宋小宝的解释,也不是面馆的解释,而是找到并阐发理性人的一般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词句的一般含义是个发展且受限于必定环境的概念。在发展而论,当“红烧狮子头”第一次出目前菜单里的时候,还不能当然认定狮子头是丸子的象形描述,需要餐馆额外解释才可以使食客形成正确认知。由于社会长时间普遍使用,这个含义被一般化了。在其环境限制而言,“粉丝”如果出目前餐馆或百货行业,一般含义是一种用绿豆、红薯淀粉等做成的丝状食材。但当其出目前互联网行业,则一般意指关注者。

      3.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结合已经成为主流

      客观主义的解释规则要求单纯以法官脑子里的理性人出发,解释当事人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好处和便利是解释优先于主观,基本不会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而导致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同时更便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如果相对人是善意并且接近理性人思维,则其基于善意理解而签署合同,最后的解释接近于其主观意图。

       客观主义的不利之处也很明显,在解释争议条款的时候,理性人是独立于作出及接受意思表明的人的,这也是客观主义被诟病的基础——合同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变成了受制于另一个人理解的他治。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争执了许多年,最后结合到一起,成为主流的立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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