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总结|招投标实施条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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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该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准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提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提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提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伸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展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展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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